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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女子因為與黑龍江哈爾濱一案件的被告同名同姓同身份證尾號,被法院錯判,被強制執(zhí)行萬元,直到收到法院的執(zhí)行傳票,他們才知道自己成了該案件“當事人”。
4月17日,據(jù)封面新聞報導,家住山東青島的王先生介紹,2025年10月,他和妻子突然收到一張法院執(zhí)行傳票,被告知將被執(zhí)行9800元(人民幣,下同),并需承擔案件受理費和公告費。
據(jù)王先生提供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原告于2021年5月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某培訓學校為孩子購買課程,雙方簽訂課程銷售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購買64課時,因相關原因,2021年至2022年期間,原告共帶孩子上了3課時,協(xié)議內約定課時剩余61課時。當原告再帶孩子上課時發(fā)現(xiàn),該培訓學校已經停業(yè)。經協(xié)商,培訓學校拒絕退款后,原告將其告上法庭。
王先生表示,哈爾濱當?shù)毓ど滩块T給他出具了該培訓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表上顯示法定代表人姓名為張爽,生于1987年,而自己的妻子張爽生于1997年。但巧合的是,兩人不僅同名同姓,身份證的后四位也是一樣。
王先生說,“從判決前、審理中、生效后,我們全程未收到任何案件信息。”“我們之前甚至都沒去過哈爾濱。”
王先生還說,他于2023年3月在銀行存了一筆定期,但在2025年12月,該筆存款被司法扣劃了1萬元。
王先生稱,他曾整理材料寄往審理該案的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法院申請再審,但再審法官一直要求他去當面申訴,“我聯(lián)系了一審法官和再審法官,但是差旅費和住宿費,什么也不給。同時法院又執(zhí)行了我的定期存款,致使我損失了定期存款利息高達36個月,共計9%,也不給我們賠償。”
據(jù)報導,涉案同名方拒絕回應。
一律師評論稱,法院判決案件的時候,是需要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和名字一致,法院如果確實搞錯了當事人造成錯判,應該撤銷錯誤判決,并承擔由此給當事人帶來的全部損失。
網(wǎng)友說,“離譜”“法院這么不靠譜嗎?得追究辦案法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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