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級公路
管理養護條例
(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2026年2月1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6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級公路的管理和養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農村公路條例》《湖南省鄉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州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的管理和養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級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與干線公路、縣鄉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間相互連接的公路,包括所屬的橋梁、涵洞、隧道、渡口。
第三條州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州人民政府應當將村級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村級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
(二)制定本州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制度;
(三)督促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級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解決重大問題,落實支持政策;
(二)組織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路域環境整治;
(三)建立健全村級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制和安全隱患排查機制;
(四)加強村級公路應急保障和防災抗災能力建設,制定應急預案,強化應急物資儲備和災害監測預警,及時組織中斷路段搶通;
(五)開展交通安全和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推動相關要求納入村規民約。
(六)推進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實施,建立健全路長制工作體系。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村級公路日常養護工作;
(二)組織災毀情況排查上報,并開展職責范圍內的搶修與修復;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村級公路養護相關工作;
(四)在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具備條件的,可以依法承擔村級公路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在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級公路日常養護相關工作。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公益性崗位、村(居)民承包、以工代賑等形式,引導沿線村(居)民參與村級公路日常養護工作。
第七條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村級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按照國家、省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編制本地區村級公路養護工程發展規劃;
(三)對村級公路養護提供技術標準,開展技術指導;
(四)負責村級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監督、抽查驗收等工作。
第八條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村級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二)檢查指導村級公路養護工作;
(三)組織養護工程招標或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施工單位;
(四)做好村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為村級公路養護提供技術服務,負責養護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九條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將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績效管理考核范圍。考核結果作為確定相關投資、資金補助等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村級公路養護資金保障:
(一)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村級公路的管理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與養護成本變化、里程增長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
(二)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比例落實村級公路的日常養護資金;
(三)除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村級公路外,對未納入上級養護范圍的村級公路,其管理養護資金由州、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四)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資金用于村級公路的養護。
第十一條由州財政部門足額撥付省、州承擔的村級公路管理養護資金至縣(市),縣(市)財政部門按確定的管理養護資金撥付至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養護合同支付給養護人員。村級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審計和上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路網質量提升工程,推進村級公路提質改造,完善基礎路網建設,強化村級公路連接互通,加強與國省干線、城市道路、村內道路等道路以及與其他運輸方式銜接。
第十三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村級公路功能定位,結合地區發展需要,將村級公路建設與美麗鄉村、鄉村旅游設施建設相融合,實行村級公路與特色產業、鄉村旅游等一體化開發。
村級公路與特色產業、鄉村旅游等經營性項目一體化開發的收益可以用于村級公路養護。
第十四條鼓勵、引導專業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參與村級公路養護,探索村級公路養護市場化機制,提高養護專業化水平。
第十五條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鄉村公路的具體情況設置道路交通標志。
第十六條在村級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二)利用橋梁、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三)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占、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貪污、挪用、侵占村級公路養護資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湘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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