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PlayStation的玩家們有點煩,因為索尼改了政策:主機如果連續離線30天的,2026年3月之后在PlayStation Store新購買的數字版游戲會無法啟動,需要重新聯網認證才會恢復可玩狀態。玩家們明明記得,2013年,Sony在E3上公開嘲諷Xbox的強制聯網驗證,承諾 PlayStation4不需要定期聯網。13年后規則反轉:數字游戲30天不聯網將無法啟動。今天,俺作為前Xbox的法律顧問就來分析下,這算不算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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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apaya Gaming違背承諾被判賠4.2億美元
其實游戲公司虛假宣傳法律后果很嚴重,就在2026年4月,美國紐約南區法院認定來自以色列的Papaya Gaming公司構成虛假宣傳,要向競爭對手賠償整整4.2億美元,同時還要返還6-7億美元的違法獲利。該案中,Papaya Gaming對外宣傳其多款手游是公平、基于技巧的,且該公司對比賽結果沒有既得利益,但競爭對手Skillz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Papaya Gaming在后臺偷偷使用機器人冒充真人玩家,向服務器提交預設分數,用不存在的玩家撐高參與度,并通過操控機器人輸贏來影響付費玩家的勝負概率,在長期運營中,Papaya Gaming所宣稱發放給玩家的獎金中,有很高比例其實流向了這些虛構的機器人賬戶,通過這些虛假陳述和后臺操控,Papaya Gaming誘導玩家相信游戲完全靠技巧、公平無暗箱,從而投入比真實概率環境下更多的報名費。
二、索尼和Papaya Gaming的行為區別在哪里?
雖然索尼和Papaya Gaming都惹怒了玩家,但兩者的行為性質區別還是很大的,在法律上,虛假宣傳通常需要滿足三個要件:明確的事實陳述、陳述為虛假、消費者基于該陳述作出交易決策。Papaya Gaming的行為完全符合三要件,構成系統性、主動性欺詐,屬于事實造假。其不僅制造游戲更受歡迎的假象,更通過機器人程序主動控制付費玩家的勝負,從而誘使玩家支付比正常情況下更高的錦標賽參賽費。這相當于一家賭場在宣傳公平競技的同時,偷偷在幕后操控骰子點數,可以說Papaya Gaming的收入是建立在欺騙的基礎上的。
而索尼的違背承諾,不涉及三要件中的一、三項上,本質上是對一項持續十多年的政策的調整。本次調整的主要原因是索尼發現有部分玩家會在購買游戲后,立刻離線玩游戲,然后在14天內申請退款。退款成功后,他們還通過某些技術手段,繼續保留并游玩已退款的游戲。所以索尼推出了這個30天機制,主要就是為了堵退款漏洞,防止有人買了玩了再退還白嫖。
2013年E3大會上索尼宣布不搞 Xbox那種always-online,成了一次成功營銷,但現在自己玩出了更隱蔽版版權在線認證,肯定算是出爾反爾,但時間畢竟已經過去了13年,環境的變化迫使索尼不得不做出政策調整,這種出爾反爾可能會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一定程度上的情有可原。
三、玩家的租戶焦慮放大了索尼的失信問題
索尼違背承諾事件中,玩家群體所以焦慮,其實背后是單機游戲產業的一個問題:現在玩家買斷的游戲其實并不是永久買斷。玩家一直認為,從主機的前身紅白機以及PC端單機游戲開始,幾十年來,一款游戲如果用戶買斷了,那用戶就有了永久所有權,哪怕索尼的服務器停服,玩家也應該有權利繼續玩。現在突然被不能離線30天的計時器提醒:你只是這個游戲的租戶,不是主人。玩家對買斷游戲的長期焦慮,被這件事徹底放大。
但問題是,索尼的用戶協議本來就是按用戶是游戲租戶的邏輯規定的,筆者查閱了索尼的用戶協議,《PlayStation服務條款》第10.1條規定:本協議中或與通過PlayStation提供的內容相關的術語“所有”、“所有權”……并不意味著或暗示索尼方向任何用戶或第三方轉讓任何內容、數據或軟件的所有權或任何知識產權。
《PlayStation?產品軟件許可協議》第1條則規定:索尼方向您授予一項僅在產品中使用軟件的有限、非專屬、非商業、不可轉讓、可撤銷的權利…您并沒有獲授軟件的任何所有權、產權或權益…除根據本協議明確授予外索尼方就軟件保留一切權利。
不過筆者倒是覺得,玩家不用過于糾結索尼的斷線30天強制認證對游戲所有權的影響,因為認證本質上是臨時服務中斷,并非永久吊銷游戲授權,玩家聯網后仍可恢復訪問權限。另外,在適用范圍上,索尼在玩家爆發大規模抗議后也做了弱化,玩家仍然可以照常訪問并游玩已購買的游戲。這次的認證,僅限于26年3月之后在應用商店新購買的數字版游戲,原來的游戲并不在30天斷線聯網認證的范圍內。購買后需要進行一次性在線檢查來確認游戲許可證,其后不再需要進一步的定期檢查。
游戲產業的日漸成熟伴隨著平臺的日益強勢和玩家日漸弱勢,比如本文介紹的索尼案例,主機平臺已經通過用戶協議架空了玩家買斷游戲的所有權基礎,玩家以為的買斷游戲,平臺隨時可以通過停止服務的方式讓玩家無法游玩,所以需要立法對其進行制衡,保證消費者對數字商品所有權和長期可用性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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