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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法考中的重要科目,基礎性強,占分比重,和其他學科關聯性強。《民法典》則是民法核心的法律法規,在民法的學習中占據著重要位置。
《民法典》共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一起來看《民法典》中,有哪些法考er應會應會的知識點!
《民法典》應知應會知識
總則編
基本規定
01
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
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
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民事主體
02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民事權利
03
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04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
關于民事責任、訴訟時效
05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
物權編
通則
01
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所有權
02
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完善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用益物權
03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
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擔保物權
04
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第四分編對擔保物權作了規定,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含義、適用范圍、擔保范圍等共同規則,以及抵押權、質權和留詈權的具體規則;
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刪除有關扣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細登記制度留下空間;
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
占有
05
占有是指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
合同編
通則
01
通過規定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多數人之債的履行規則等完善債法的一般性規則;
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
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
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
通過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定金規則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
一般典型合同
02
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應用普遍。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 15 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的內容,增加了保證合同;
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
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
四是增加規定合伙合同,將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其中。
其它典型合同
03
一是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買賣合同。
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三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
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
準合同
04
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則有所區別。“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
人格權編
一般規定
01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
一是明確人格權的定義;
二是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三是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四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02
一是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二是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明確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
三是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姓名權和名稱權
03
一是對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作了規定。
二是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肖像權
04
一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并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是為了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規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
三是從有利于保護肖像權人利益的角度,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解除等作了規定。
名譽權和榮譽權
05
一是為了平衡個人名譽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草案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
二是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06
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
二是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
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明確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婚姻家庭編
一般規定
01
一是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三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結婚
02
一是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并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家庭關系
03
一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二是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離婚
04
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是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將原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四是將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
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收養
05
一是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二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三是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繼承編
一般規定
01
一是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
二是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權法定喪失制度予以完善。
法定繼承
02
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等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的繼承方式。
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以及遺產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遺囑繼承和遺贈
03
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
一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遺產的處理
04
一是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二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
三是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侵權責任編
一般規定
01
一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損害賠償
02
一是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是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增加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03
一是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
二是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權利人通 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通知規則。
各種具體侵權責任
04
一是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增加規定,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是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順序,即先由機動車強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商業保險理賠,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
三是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四是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
五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險責任,明確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六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為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草案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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