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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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欠款追償類民事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債權人僅憑手機通話記錄、運營商通話清單,主張曾通過電話向債務人催收欠款,進而要求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債權人往往認為,雙方在時效內存在多次通話,依據高度蓋然性可以推定系催收債權,其依據是通話記錄能夠證明雙方進行過有效聯絡。
那么,無通話內容的通話記錄,能否作為有效催收證據進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浙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張文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僅憑無通話內容的通話記錄,僅能證明雙方存在通話聯絡事實,不能證明通話內容系主張債權、催收欠款,依法不能認定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主張時效中斷一方,應當對通話內容與案涉債權相關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焦點問題為,海南浙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交的無內容通話記錄,能否認定其已向張文學催收債權、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海南浙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與張文學之間存在船舶建造欠款糾紛,雙方約定了付款期限。債權人浙興船舶公司為證明訴訟時效未屆滿,向法院提交了其與張文學的通話記錄清單,主張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多次電話催收,應當發生時效中斷效果。但該公司僅能提供通話時間、號碼記錄,未能提供通話錄音、文字記錄、短信或微信記錄等任何證據證實通話內容為催收案涉欠款。張文學則抗辯通話與本案債權無關,不同意認定時效中斷。
從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訴訟時效中斷以“權利人向義務人明確提出履行請求”為成立條件,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其實施了催收行為且內容指向案涉債權。無通話內容的通話記錄,僅能證明聯絡事實,不能證明催收意思表示,不產生時效中斷效力。
據此應當認定,本案浙興船舶公司提交的無內容通話記錄,不能證明其進行過有效催收,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周軍律師提醒,以電話方式催收主張時效中斷,必須同時留存通話內容證據,僅通話清單、通話記錄不足以被法院采信。債權人催收時應同步錄音、保存文字記錄,或結合短信、微信、函件等形成完整證據鏈。遇到訴訟時效中斷、催收證據認定、執行追償等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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