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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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前瞻
司法拍賣中的以物抵債是執行程序里高頻且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的核心問題,實務中裁判規則嚴格、風險點密集。無論你是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還是涉及抵債財產的案外人,都易陷入程序合規與權利保障的困境。本專題將系統拆解司法拍賣以物抵債的全流程法律規則、典型裁判要旨與實操避坑方法,幫你精準破解各類復雜法律問題,歡迎點贊、收藏、推薦并轉發給更多有需要的企業伙伴!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以物抵債需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執行法院僅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可以申請以物抵債的通知,在申請執行人未明確表明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執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簡介
1. 2020年3月26日,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甲銀行與被執行人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丙公司給付甲公司借款本金28695796.34元,四平中院依法查封、評估主債務人乙公司財產。
2. 2020年11月26日、12月16日,四平中院對案涉財產先后進行兩次司法網絡拍賣,均流拍,二拍流拍價為20738300.85元。
3. 2021年1月21日,四平中院通知甲銀行案涉資產二拍流拍,其可申請以物抵債或變賣,并告知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甲銀行未按期出具。
4. 2021年4月15日,四平中院裁定將案涉流拍資產以二拍流拍價以物抵債給甲銀行。同時查明,截至2021年2月28日,各被執行人應付的貸款利息、復利共計48819276.20元,已接近主債務金額的二倍。本案主債務雖已清償完畢,但因復利存在,未受清償債務金額將持續增加。甲銀行對該以物抵債裁定不服,提出異議。
5. 2021年6月2日,四平中院裁定駁回甲銀行的異議請求。甲銀行不服,向吉林高院申請復議。
6. 2021年12月29日,吉林高院裁定撤銷四平中院的異議裁定和執行裁定。乙公司、王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
7. 2023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乙公司、王某的申訴請求。
爭議焦點
四平中院作出的以物抵債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要點
以物抵債要求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甲銀行在接到四平中院可以申請以物抵債的通知后,未明確表示同意以物抵債,且在復議審查中明確表示不同意接收流拍財產。故四平中院徑行裁定以物抵債確有不當,應予撤銷。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以物抵債要求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據四平中院、吉林高院查明的情況,被執行人的案涉資產兩次流拍后,四平中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請執行人甲銀行發出通知,告知甲銀行案涉資產二拍流拍,其可申請以物抵債或申請變賣,并告知其在接到該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四平中院出具書面意見,但甲銀行未在通知的期限內出具書面意見,亦未明確表明同意以物抵債,且在本案復議審查過程中,甲銀行明確表示不同意接收流拍財產,因此,四平中院裁定將乙公司所有的案涉財產以二拍流拍價以物抵債給甲銀行確有不當,吉林高院撤銷上述裁定于法有據,予以維持。
案例來源
《甲銀行與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執行監督案》[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277號](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17-5-203-014)
實戰指南
一、申請執行人的明確同意是法院裁定以物抵債的法定前提。
根據《民訴法解釋》等規定,執行法院在財產流拍后,須在取得申請執行人明確同意的基礎上方可作出以物抵債裁定。若申請執行人僅收到法院通知但未在指定期限內表態,或嗣后明確表示拒絕接受,則法院的徑行裁定將因程序違法而被撤銷。相關主體應密切關注法院的征詢通知,若無意接受抵債財產,務必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異議,避免因沉默或逾期而被視為默認,從而陷入被動接受不利資產的法律困境。
二、以物抵債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此為效力維持的關鍵邊界。
若抵債財產上存在抵押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法定優先權,或存在預告登記等權利負擔,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即裁定抵債,將因損害他益而被認定為違法。尤其在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時,個別抵債行為可能構成個別清償而被撤銷。相關權利人在知悉執行程序后,應主動向法院申報權利并主張優先受償順位;對于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抵債行為,應及時提出執行異議以維護自身及社會公益。
三、以物抵債的標的物范圍與價格確定需嚴格遵循程序公正原則。
抵債財產必須與拍賣標的物保持一致,法院不得擅自變更抵債范圍或以整體拍賣價裁定部分財產抵債。同時,抵債價格通常應參照最近一次流拍價,若評估報告過期或市場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直接沿用舊價將顯失公平。當事人應審慎核查抵債裁定所涉財產范圍與評估作價的時效性、合理性,對于未經重新評估而強行以過時價格抵債或擅自變更標的物的行為,可依法申請撤銷裁定,以保障財產處置的實體公正。
1.案涉財產上存在預告登記權利、最高額抵押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在先權利,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徑行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該以物抵債裁定應予撤銷。
案例1:丁某、汪某等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35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蕪湖中院的以物抵債裁定作出時,案涉45套房產有預告登記權利人且預告權利登記人并未同意丁某與某德公司就案涉45套房產以物抵債。且案涉房產經判決確認設有最高額抵押優先受償權,經民事調解書確認設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蕪湖中院的以物抵債裁定將案涉房產抵償給丁某,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綜上,丁某、汪某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對其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2:黃某民、某丙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1070號]
最高法院認為,《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2022年9月14日,黑龍江省湯原縣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某乙公司對其承建的案涉小區對應樓棟工程,就該部分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在在260萬元工程款范圍內優先受償。佳木斯中院執行裁定所涉以物抵債房產即為上述判決認定的某乙公司承建工程的一部分。盡管該判決生效時間晚于執行裁定送達時間,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某乙公司主張佳木斯中院裁定將案涉房產以物抵債給黃某民損害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要求撤銷佳木斯中院執行裁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且符合破產條件的,執行法院不得通過以物抵債方式進行個別清償。
案例3: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737號]
最高法院認為,綜合本案情況以及其他三案相關情況看,被執行人某乙公司已有多個債權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且符合企業破產條件,并且某丙公司已經申請某乙公司破產,申請執行人某甲公司申請以物抵債,執行法院徑直作出執行裁定,將涉案土地使用權單獨抵頂給一個債權人,可能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本案的以物抵債裁定系在某丙公司不服呼市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民事裁定,而向內蒙高院上訴期間作出的。但內蒙高院二審裁定撤銷了呼市中院上述裁定,并指令呼市中院立案受理該破產清算申請,某乙公司目前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呼市中院未盡到相關責任,在被執行人符合破產的情況下,將案涉財產個別清償,不符合相關規定。內蒙高院認為應當通過破產程序保障所有債權人整體利益更符合破產法的立法宗旨,從而撤銷呼市中院的以物抵債裁定,更符合案件實際情況,并無不當。
3.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應當與拍賣標的物保持一致,變更抵債標的物范圍(如整體拍賣后以部分財產抵債)且被執行人不同意的,應當對變更后的標的物單獨評估作價,不得直接沿用原拍賣相關價格。
案例4:某洲公司與中行某省分行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復議裁定書[最高法院(2010)執復字第12號]
最高法院認為,甘肅高院的以物抵債裁定是在評估報告有效期滿近一年時作出的,此時評估報告及相應的拍賣保留價已經不能準確反映抵債標的物的價值,故仍以第三次拍賣保留價抵債不當。抵債裁定與第三次拍賣時間相隔一年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關于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以物抵債規定的精神;在某洲大廈整體評估價遠遠超出執行標的額,且可以分段評估、分層處置的情況下,不應進行整體拍賣。鑒于被執行人當時對整體評估和拍賣沒有異議,故整體拍賣并無不當。但在整體拍賣流拍后應以大廈整體抵債,才符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以物抵債的規定的精神。以其中部分樓層抵債,已經與原拍賣標的物不同,如被執行人不同意,則應當單獨進行評估作價。甘肅高院將大廈中2層至3層以-1層至5層的平均價進行抵債,確屬有失公平。申請復議人請求撤銷甘肅高院相關執行裁定的復議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如仍處分某洲大廈2層至3層,應重新評估后依法定程序進行。
本文系作者對人民法院在個案中裁判觀點的提煉總結,旨在幫助讀者快速了解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處理具體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不代表作者對具體裁判觀點的認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對某一具體法律問題的法律意見或法律觀點。本文中體現的裁判觀點不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由于個案差異性極大,建議大家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委托專業律師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具體法律規定,對具體案件中的具體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得出契合個案的正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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