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SJXBS〔2026〕第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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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12月,深圳市某美容院店主林某(化名,女,32歲,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聯系上一名境外賣家,購買了一批號稱“快速燃脂”的進口減肥藥用于自用及在店內銷售。該批藥物通過國際郵件從境外寄出,在入境時被深圳海關查獲。經鑒定,涉案減肥藥中含有國家管制的麻黃堿成分。
2026年1月,林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刑事拘留。林某到案后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該減肥藥中含有違禁成分,購買時僅看到宣傳稱“進口特效燃脂”,對藥物具體成分并不了解。
林某的家屬在林某被刑事拘留后,委托了趙飛全律師擔任其辯護人。趙飛全律師系專業的走私毒品罪律師,在涉減肥藥類走私案件的辯護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會見了林某,并全面調取了林某與賣家的聊天記錄、購買憑證、減肥藥宣傳材料等證據。經過細致分析,趙飛全律師發現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林某主觀上是否“明知”涉案減肥藥中含有毒品成分。
根據相關規定,認定走私毒品罪的主觀明知,應當綜合運用在案證據加以證明,審查行為人有無使用虛假姓名、地址偽裝發貨、逃避監管等行為。本案中,林某使用真實身份和地址收貨,未采取任何偽裝、隱藏措施,聊天記錄中也無任何涉毒暗語。
辯護詞(節選):
尊敬的檢察官: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林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專業的走私毒品罪律師趙飛全擔任林某的辯護人。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林某主觀上“明知”涉案減肥藥中含有毒品成分,不符合起訴條件,懇請貴院依法對林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林某不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明知。在案聊天記錄顯示,林某購買涉案減肥藥時,僅關注其減肥效果和安全性,從未詢問或了解藥物成分。賣家也未告知其含有違禁成分。林某作為一名普通美容院店主,不具備識別復雜藥物成分的專業能力。
第二,林某未采取任何掩飾、偽裝行為。林某使用真實姓名和地址收貨,未使用虛假身份信息,未采取隱蔽交易方式,未逃避海關檢查。根據相關司法文件,行為人有無實施偽裝、隱藏、逃避檢查等行為,是判斷主觀明知的重要依據。本案中林某不存在上述異常行為。
第三,涉案毒品含量極低,且數量較少。經鑒定,涉案減肥藥中麻黃堿成分含量較低。林某購買系自用及店內銷售試用,數量有限,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第四,林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良好。林某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到案后積極配合調查,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現。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林某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辯護人:趙飛全
三、判決結果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林某主觀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毒品,其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到案后認罪悔罪。最終,檢察院依法對林某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涉減肥藥類走私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部分境外減肥藥被非法添加麻黃堿等違禁成分,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使用而涉罪。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的走私毒品罪律師,在本案中精準把握了“主觀明知”的證明標準,通過論證林某不存在偽裝、隱藏、逃避檢查等異常行為,成功推翻了控方的主觀明知推定。
本案也提示消費者:購買進口藥品、保健品應通過正規渠道,謹慎選擇來源不明的產品,避免因不知情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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