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會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1.承包人主體不適格: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即“掛靠”)。2.招投標程序違法: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3.違法分包轉包: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規劃許可缺失: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且在起訴前未能取得(但發包人能夠辦理而未辦理,并以此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除外)。5.其他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已經完成的工程能主張工程款嗎
能否主張工程款,核心看工程質量是否合格:1. 工程質量合格(包括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視為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主張折價補償款,發包人不得以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2. 工程質量不合格,且無法通過修理、返工、改建達到合格標準,承包人無權主張工程款,還需賠償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3. 工程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合格部分可主張折價補償,不合格部分無權主張,且需承擔不合格部分的修復費用。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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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甜律師
女,中共黨員,華南師范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天津莫道(和平)律師事務所主任,黨支部書記,武清區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楊律師在大學和研究生階段均學習法學專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執業以來,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和政府法律顧問,代理數百件民商事訴訟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楊律師認為法律是維權的最后防線,也是最可靠的防線,而好律師是就為當事人維權最重要的殺手锏,請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好律師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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