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東要不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干股股東要不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針對這一問題,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結論如下:1.干股股東要不要承擔公司債務,核心看有沒有被登記為工商股東:如果已經登記為股東,就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只是內部約定的分紅權,未登記為股東,就不用承擔股東的債務責任。2.登記的干股股東,不能以自己是干股、不用出資為由對抗債權人,其承擔責任后,可依據內部的干股約定,向實際出資的股東追償。3.若干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比如混同公司與個人財產,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登記為股東的干股股東:需承擔債務責任
(一)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是核心
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是股東有限責任的核心規則。
如果干股股東被登記在了工商登記機關的股東名冊里,那么對外來說,他就是公示的法定股東,債權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是需要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一旦公司無法清償到期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該干股股東,在未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干股股東不能用和其他股東的內部干股約定,來對抗外部的債權人。
(二)承擔責任后可向實際出資股東追償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干股股東最后就要自己承擔這個損失,因為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在股東內部還是有效的。
干股股東承擔了對外的賠償責任之后,可以拿著雙方的干股協議,向實際的出資股東追償,要求實際出資股東把這筆錢還給自己,這個是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未登記為股東的干股股東:無需承擔債務責任
如果只是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干股股東只是享有公司的分紅權利,沒有被登記為工商股東,也沒有實際行使股東的權利,那么他就不是法律上的股東,自然也就不用承擔股東的債務責任。
這種情況下,他只是基于內部的約定,享有分取紅利的權利,本質上和公司的債權人沒有區別,公司的債務和他沒有任何關系,債權人也不能要求他承擔任何責任。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干股股東都存在一個非常普遍的誤區,以為自己是干股,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隨便就同意登記為公司的股東了。實際上,只要你登記為股東,不管你是不是干股,對外都要承擔股東的法定責任,很多干股股東最后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公司債務,就是因為忽略了這一點。實踐中,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登記和不登記的區別,最后吃了大虧,這個是一定要注意的。
三、實操中的避坑指引
(一)提前明確是否要登記為股東
如果你是干股股東,首先要明確,你要不要登記為工商股東。如果只是想要分紅的權利,不想承擔股東的債務責任,那就不要登記為股東,只是和其他股東簽一個分紅的協議就可以了。
如果要登記為股東,那就要清楚,你對外要承擔股東的責任,一定要提前簽好書面的協議,約定好追償的條款,避免后續的糾紛。
(二)必須簽訂書面的干股協議
不管你登不登記為股東,都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干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比如出資義務由誰承擔、對外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責任之后怎么追償,這樣出了問題,才有明確的依據,不會口說無憑。
(三)不要濫用股東的權利
如果你是登記的干股股東,不要濫用股東的權利,比如不要把公司的財產和自己的個人財產混同,不要抽逃公司的出資,否則的話,就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是得不償失的。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有兩名股東王某和李某,兩人協商約定,王某負責公司的全部出資,李某是干股股東,不用出資,但是占公司20%的股權,兩人簽訂了書面的干股協議。但是辦理工商登記的時候,為了方便,兩人把李某也登記為了公司的股東,李某認繳了20萬元的出資,王某認繳了80萬元,兩人都沒有實繳。
后來公司經營不善,對外欠了供應商100萬元的債務,全部都無法清償,供應商起訴了公司,執行的時候發現公司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于是追加了王某和李某作為被執行人,要求兩人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庭審中,李某抗辯稱,自己是干股股東,和王某約定了不用出資,出資義務是王某的事情,和自己無關。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是登記的股東,所以要承擔出資義務,判決李某在2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李某承擔了責任之后,拿著干股協議起訴了王某,向王某追償這20萬元,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請求,判決王某向李某支付20萬元的賠償款。
干股股東的責任承擔,核心看有沒有登記為工商股東,很多股東對這一規則存在誤解,容易引發后續的糾紛。如果您正遇到類似的干股股東的責任問題,不確定自己的權利義務,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合規的方案,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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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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