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文物局修訂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5月30日。征求意見稿明確,博物館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通過博物館現場公示、官方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藏品資源數據和藏品征集、退出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調撥、移交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取得藏品前,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藏品的真偽和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確定是否符合本館入藏標準。博物館不得征集來源不合法或者來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動不得有違博物館職業道德。對取得的藏品,博物館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入藏手續,逐件填寫入藏(館)憑證或者清冊,對藏品進行核收。
博物館應當對完成入藏和定級手續的文物藏品、完成入藏手續的其他藏品,及時登入本館藏品總登記賬。不符合入藏標準的復仿制品、模型、非文物教學標本、當代圖書資料等,應當相應設立各類輔助賬冊。藏品總登記賬必須以紙質形式永久保存。
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后,文物藏品可以在國有博物館之間交換。未完成建賬、建檔手續的藏品,不得交換。國有博物館將接受捐贈的藏品作交換、調撥處理的,應當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協議辦理;無約定協議的,應當事先向捐贈人說明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擬退出的文物藏品應滿足一定條件,比如因老化、腐蝕、損毀等原因造成文物藏品無法修復且無繼續保存價值等。在對文物藏品作退出處理時,博物館應當組織5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高級職稱的專家,對擬退出文物藏品的基本情況、退出理由等進行評估;本館人員不得擔任評估專家。對有1名專家不同意退出的文物藏品,國有博物館應當立即中止退出程序,并在五年內不得就同一件文物藏品組織退出評估。
征求意見稿還對藏品庫房管理、藏品保護利用等做出規定。比如,凡不具備安全防范和消防條件的場所,禁止存放藏品;展廳、修復室等臨時存放出庫藏品的場所,必須確定專職工作人員和定崗保衛人員負責藏品安全;借用藏品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藏品復制、拓印應當遵循少而精的原則,采用先進技術方法,不得對藏品造成損害等。
來 源:人民日報、北京日報
編輯:祺瑞
責編: 李 杉
審核:若文
終審: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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