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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淮安一對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方面均表示不愿直接撫養,為此,雙方鬧到法院,法院會怎么判?
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淮安市婦聯聯合發布的一批家事糾紛典型案例中,披露了這起特殊的家事糾紛案,法院最終判決這對夫妻不準離婚。
張某與朱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后生育女兒小朱。后張某因與朱某感情不和、婚后經常發生爭吵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案件審理中朱某與張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方式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均表示不愿意直接撫養小朱。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朱某雖均同意離婚,但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卻表現出嚴重不負責任,互相推諉撫養義務,甚至將子女視為負擔,此種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離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更關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探望等核心權益。從未成年子女學習、成長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法院對張某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判決不準張某與朱某離婚。
據法官介紹,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離婚自由并非絕對,當雙方均怠于履行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子女利益時,法院有權審慎考量,對離婚請求不予準許。該案裁判明確婚姻的解除不能以犧牲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責任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彰顯了司法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優先保護與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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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5年12月19日,記者從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廣東河源連平的黃某某與肖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兒一女,其中7歲女兒欣欣(化名)因確診孤獨癥,至今還在讀幼兒園。今年3月,黃某某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訴請離婚。經詢問,黃某某、肖某某均同意離婚,但雙方表示僅同意撫養兒子,均拒絕撫養女兒。
連平法院遂從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案例二:2025年,10月14日,據江西法院消息,原告鐘某與被告何某于2013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女兒小鐘。不幸的是,小鐘在成長過程中被診斷為多重一級殘疾,生活嚴重不能自理,需要特殊照料。2023年,雙方曾協議離婚,未達成一致。2024年,鐘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撤回起訴。2025年,鐘某再次起訴何某要求離婚,何某表示同意。然而,對于婚生女小鐘的撫養問題,鐘某認為應由何某直接撫養,何某則認為應由鐘某直接撫養。
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不準許原告鐘某與被告何某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息訴服判。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并非個例,當婚姻走到盡頭,父母的選擇不僅關乎彼此,更深刻影響著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尤其是對于身心存在障礙、需要更多關愛的特殊兒童,父母的責任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來源:“漣水法院”微信公眾號、南京日報、河南日報
編輯:蘇昊
編審:周曉雪
終審:周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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