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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老太太系陳甲之母,陳甲與趙女士系夫妻關系。2007年,登記在陳老太太名下的一號房屋出售,售價108萬元。陳老太太稱,當時她正在醫院住院,兒子兒媳說幫她把房子賣了,賣的錢替她保管作為養老錢。陳老太太信以為真,便配合辦理了賣房手續,全部售房款108萬元都由兒媳趙女士收取保管。后陳老太太因住院看病需要用錢,要求兒子兒媳返還售房款,但遭到拒絕。陳老太太曾起訴要求返還79萬元售房款,法院支持了79萬元。對于剩余29萬元,因當時證據不足未獲支持。后陳老太太取得新證據,證明趙女士確實收取了全部45萬元首付款,遂再次起訴要求返還全部108萬元售房款及利息。兒子兒媳則稱,一號房屋實際是他們出資購買,只是登記在陳老太太名下,雙方是借名買房關系,售房款應歸他們所有。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一是雙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關系;二是雙方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房款支付憑證、銀行流水、歷次訴訟的庭審筆錄等,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全面審查。法院認為,陳老太太作為房屋的登記產權人,有權出售房屋并取得售房款。趙女士、陳甲主張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關于保管合同關系,趙女士實際收取了全部售房款,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處理此類糾紛的專業律師,我們認為本案充分體現了房產糾紛的復雜性。母子之間因為房產反目成仇,令人痛心。本案的關鍵在于證據:一是房屋產權登記在母親名下,推定母親為產權人;二是兒子兒媳主張借名買房,但證據不足;三是房款實際由兒媳收取,應當返還。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母子之間涉及房產也要明算賬,該簽協議簽協議,該留憑證留憑證。特別是父母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或者子女出資登記在父母名下,都一定要有書面約定,明確產權歸屬。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不僅財產受損,親情也會受到傷害。同時,保管他人財物一定要及時返還,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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