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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與趙老太太育有四個子女,分別是陳先生、陳女士、陳小姐、小陳。陳老先生于2014年去世,趙老太太于2020年去世,小陳于2016年去世,留下妻子周女士和女兒陳某。
陳老先生與趙老太太生前留有兩套房屋,分別是位于豐臺區的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均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
周女士和陳某主張一號房屋是她們與老人約定借名買房,由她們出資購買,應歸她們所有,不屬于遺產范圍。陳先生則主張二號房屋是其出資購買,應歸其個人所有。
各方就房屋繼承事宜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周女士還主張其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兩套房屋均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應屬于陳老先生與趙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財產。周女士和陳先生均主張房屋由其購買,但未提交充分證據,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贍養義務,法院認為各繼承人均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周女士在老人暮年時已經與老人分開居住,其主張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據不足。
法院考慮到當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確定一號房屋由陳小姐繼承,二號房屋由陳先生繼承,由二人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的折價款。老人遺留的存款也依法進行了分割。
三、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繼承糾紛,涉及多套房屋和多個繼承人。能夠順利解決,關鍵在于法院充分考慮了各繼承人的實際情況和意愿,做出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對于主張借名買房的當事人,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包括書面協議、付款憑證等。僅憑口頭約定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處理繼承糾紛時,我們建議家庭成員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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