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澴川行者——老曹。
前兩天發了篇文,懟了一下某位叫“東鶴之鳴”的博主,本來以為是個正常的學術討論,結果評論區有位老哥給我上了一課。
這位老哥言之鑿鑿地說:法家的“法”,那是典型的“人定法”,體現的是君主意志,所以是“人治”;真正的“法治”必須是“法”高于一切,獨立于任何人的主觀偏好或意志,連人民的意志都不行,否則就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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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條評論,我第一反應是:
合著我那幾千字白寫了?
還是說,現在有些人的腦子已經被某種“高端”的理論給格式化了,只能進行單線程思考?
今天咱們不聊別的,就借這個機會,好好掰扯一下這個聽起來很高大上,但實際上有點“雞同鴨講”的問題。
一、 “上帝的法”,存在嗎?
先說這位老哥的核心邏輯:真正的法,必須獨立于任何人的主觀偏好或意志。
我就奇了怪了,這個“法”難道是從石頭縫里蹦出來的?
還是說,它是刻在奧林匹斯山上的“神諭”?
如果法不體現君主的意志,不體現人民的意志,那它體現誰的意志呢?
難道,體現上帝的意志?
或者,體現真主的意志?
又或者,是體現耶穌或穆罕默德的意志?
如果是這樣,那咱們這就不是在討論“法學”,而是在討論“神學”。
在中世紀的歐洲,這叫“君權神授”,國王說他的法律是上帝定的,所以你們得聽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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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玩意兒咱們中國早在兩千多年前就不信這一套了。
我們信的是“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老百姓覺得好,那就是天意。
這位老哥可能忘了,不管是中國的法,還是美國的法,都是人寫的。
中國的法律,是全國人大寫的,體現的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的意志。
美國的法律,是美國國會那一幫議員吵出來的,體現的是他們美國各個利益集團博弈后的均衡。
哪怕是所謂的“自然法”,說白了,也是當時那批啟蒙思想家(一群人)對宇宙秩序(一種觀念)的主觀解讀。
只要是人制定的東西,就不可能剝離人的意志——這是一個基本常識。
試圖把“法”抽象成一個沒有任何主體的絕對存在,除了在邏輯上構建一個空中樓閣,沒有任何現實意義。
二、 “人治”與“法治”:一個偽命題的拆解
再看他說的“法家的法是人治,因為法律是君主定的”。
這種說法,屬于典型的拿著西方教科書的概念,硬往中國歷史頭上套,結果就是削足適履。
咱們把“人治”和“法治”這兩個詞拆開看看。
什么叫“人治”?
按他的意思,就是由人來制定規則。
什么叫“法治”?
按他的意思,就是依照法律來管理。
這不就是立法和執法的兩個階段嗎?
如果立法階段叫“人治”,執法階段叫“法治”,那世界上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是先“人治”后“法治”。這還有啥可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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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講的“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核心意思是:
不管你是皇親國戚還是平民百姓,犯了法都照樣收拾。
這在當時,是對抗“刑不上大夫”的舊貴族特權的利器,是極大的歷史進步。
你用法家這套標準去衡量,會發現現代法治社會的很多操作,在法家看來簡直是胡鬧。
比如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一群隨機抓來的普通老百姓,憑感覺決定一個人有罪無罪,這難道不是最原始的“人治”?
再比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樣的法條,不同的法官判出來的結果不一樣,這難道不是體現了法官個人的意志?
所謂的“法治”,從來不是指法律條文本身是“獨立”的,而是指“法律的權威高于個人的權威”。
在中國語境下,這個“法律的權威”,歸根結底來源于國家的強制力和人民的共識。
而這個共識是怎么形成的?
就是通過“人”——也就是立法者——討論、博弈、妥協之后,固定下來的。
三、 實力對比:被忽視的底層邏輯
我在原文里反復強調一個觀點:法就是秩序,就是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這位老哥顯然沒看懂這句話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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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哪來的?
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嗎?
法,本質上是一個社會里最強力量的意志體現。
在奴隸社會,奴隸主擁有最強的暴力,所以,法是維護奴隸主利益的。
在封建社會,皇權擁有最高的權威,所以,法是維護皇權和地主階級利益的。
在現代社會,人民掌握了政權,所以,法是維護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這就是實力的對比。
美國為什么能搞長臂管轄?
因為它的軍艦游弋在全球各大洋,它的美元結算系統捏著全球的脖子。
這就是它的“實力”。
它的法,就是建立在這個實力基礎上的秩序延伸。
你跟我說美國的法是“獨立的”、“普世的”,我不反對,但這“普世”的背后,站著的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家機器。
法家之所以強調“法自君出”,是因為在戰國那個亂世,只有君主掌握了最強大的國家機器,能夠打破封建壁壘,統一度量衡,統一文字,統一法律。
沒有實力的“法”,就是一紙空文。
就像當年國際聯盟的公約,看著冠冕堂皇,但沒有軍隊,沒有制裁手段,遇到希特勒這種流氓,屁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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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什么有些人喜歡“神化”法律?
最后,我想聊聊,為什么會有這種“法必須獨立于任何人意志”的奇怪論調?
這其實是一種精致的技術官僚主義幻想。
持這種觀點的人,往往向往一種絕對理性、絕對客觀、沒有感情色彩的程序正義。
他們覺得,只要把法律設計得像數學公式一樣完美,社會就能自動運行。
但他們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法律是為人服務的,而不是人為法律服務。
如果法律脫離了人的掌控,脫離了社會的現實,脫離了實力的支撐,它就變成了一種宗教儀式。
秦始皇搞郡縣制,漢武帝搞推恩令,這些制度在當時都是“法”的一部分。
如果當時有人說:“哎呀,這個法體現了秦始皇的個人意志,是‘人治’,不行,我們要搞一個獨立于秦始皇意志的‘法治’。”
你覺得,秦始皇會怎么回答他?
恐怕五馬分尸都算輕的。
歷史告訴我們,制度是可以被設計的,但制度能不能落地,取決于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和階級力量對比。
法家的路數,從來不是為了搞什么虛無縹緲的“獨立法治”,而是為了建立一個高效的、統一的、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國家。
事實證明,這條路走通了,而且,走出了漢唐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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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下次再看到有人跟你扯“法必須獨立于人的意志”,你可以反問他一句:
脫離了人的意志,脫離了國家的實力,脫離了社會的土壤,你嘴里的那個“法”,到底是“法”,還是一種《圣經》、或者一種《古蘭經》?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咱們還是多研究點具體的、現實的、有血肉的東西,少玩點概念游戲吧。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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