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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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建、建設工程等民事糾紛案件中,常出現相關部門(如紀檢監察機關)針對案涉項目出具重新審計的建議,引發案件受理爭議。實務中,一方當事人(多為債務人)常以相關部門已建議對項目重新審計、項目款項數額不確定為由,主張法院不應受理該案;而債權人則認為,重新審計建議屬于行政監督范疇,與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無關,法院應予立案審理,雙方分歧顯著。
那么,相關部門對案涉項目出具重新審計的建議,是否會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濱州某建設公司訴濱州開發區管委會委托代建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應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為唯一判斷標準,與相關部門是否出具項目重新審計建議無關。相關部門因相關人員涉嫌犯罪或其他原因建議對工程項目重新審計,以及案件是否涉及虛假審計,均屬于案件實體審理階段需查明的內容,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不能以此為由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本案焦點問題為,濱州市紀委出具對案涉項目重新審計的建議,是否影響濱州某建設公司訴濱州開發區管委會委托代建合同糾紛一案的受理。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濱州某建設公司與濱州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協議書》《補充協議》,約定由濱州某建設公司承接案涉委托代建工程,工程完工后,雙方就建設投資款支付產生糾紛。濱州某建設公司依據合同、已有的工程審計報告等證據,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濱州開發區管委會支付欠付建設投資款及相應利息。訴訟過程中,濱州市紀委出具《紀律檢查建議書》,建議對高新區已建和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濱州開發區管委會據此抗辯,案涉工程款屬紀檢監察機關建議重新評估范圍,款項數額尚不確定,法院不應受理該案。一審法院支持該抗辯,裁定駁回濱州某建設公司的起訴,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申請再審。
從以上事實及司法裁判規則可以得出結論:民事案件受理的核心是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即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相關部門的重新審計建議,本質是一種行政監督行為,其指向的是項目合規性審查,與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無關聯;審計涉及的款項數額不確定,屬于實體審理中需查明的事實,而非阻礙案件受理的理由。
據此,濱州市紀委出具的項目重新審計建議,不影響本案民事案件的受理,濱州某建設公司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相關部門重新審計建議與民事案件審理,分屬行政監督與民事訴訟兩個不同范疇。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法院就應依法立案,不受重新審計建議的影響。遇到民事案件受理爭議、委托代建合同糾紛、審計與民事訴訟銜接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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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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