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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關乎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近期,泉州石獅、安溪、晉江、洛江、南安多地市場監管部門聚焦入網餐飲經營突出風險隱患,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核查整治,從嚴查辦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使用過期食材、AI虛假宣傳、外賣訂單違規代工、三新食品原料未規范標注等多類典型違法案件,強化以案示警、以案為戒,嚴厲整治網絡餐飲經營亂象,守護群眾飲食健康與消費權益。
案例一
6起餐飲店購買使用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被移送公安
2026年3月11日,石獅市鴻山鎮市場監督管理所依據上級交辦線索,對轄區入網餐飲店開展專項核查。經查,共涉及3名餐飲經營者,線下各僅有1處實體經營地址。其中1人購買4張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在外賣平臺注冊4家線上店鋪;另外2人各購買1張偽造證件,各開設1家線上店鋪,累計6家線上店鋪、構成6起違法案件。
涉案店鋪平臺公示的許可證編號、主體信息、印章等均系偽造,經營者通過購買、使用假證騙取平臺入網資質,違規開展網絡餐飲經營。3名當事人行為已涉嫌犯罪,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將涉案3名當事人及6起違法線索統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案例二
餐飲店使用過期肉制品原料加工食品受處罰
2026年2月,安溪縣市場監管局鳳城所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時,發現轄區一家餐飲店用于制作“小炒牛肉”的預包裝肉制品原料已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第一時間通報外賣平臺對該店鋪作下線處理,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原料過期后未實際進行菜品制售。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相關規定,依據相關法條應予處罰。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無違法所得、涉案金額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整改,安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沒收過期預包裝“小炒牛肉”24包,并處罰款2000元。
案例三
餃子館利用AI虛假配圖誤導消費者涉不正當競爭
2026年4月,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陳埭鎮某餃子館開展現場核查。經查,該商戶為無堂食僅做外賣的經營模式,卻在外賣平臺使用AI生成虛假門面、大堂場景照片作為店鋪展示圖,虛構堂食經營場景,且門面圖片與實際經營環境嚴重不符,誤導消費者以為店鋪具備堂食服務、經營環境更優,對消費選擇造成不良引導。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餐飲店擅自委托他人代工外賣訂單違規被查
2026年3月,洛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某餐飲店門口張貼“騎手請至XXX店鋪取餐”醒目提示,引發執法人員警覺。經現場詢問及核查相關經營主體查實,當事人已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入駐外賣平臺開設網店,但線上接到的外賣訂單餐食,并非本店自行加工制作,而是擅自委托其他食品經營主體代為加工生產。
當事人作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擅自將外賣訂單委托其他經營者制作的行為,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條款,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五
飲品店使用三新食品原料未標注食用限量被警告
2026年3月30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某外賣平臺飲品商家在售“木薯牛乳大滿貫”含三新食品桃膠,但商品頁面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及食用限量提醒。執法人員隨即對平臺店鋪及所屬南安市英都鎮某飲品店開展檢查,核實飲品原料確含桃膠,且外賣商品詳情頁、飲品出餐標簽均未按規定標注相關食用提醒信息。
當事人行為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其整改違規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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