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遭遇毆打,他上前勸阻無效;當朋友再次面臨毆打時,他用刀刺傷打人者,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5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的一審判決書,認定被告何某為制止他人持續不法侵害實施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且未超必要限度,依法駁回原告鄭某的全部賠償請求。在判決書中,法院針對爭議焦點“被告何某致傷原告鄭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進行了詳細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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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案情還原:
男子被多人多次毆打倒地不起
朋友勸阻無效用刀刺傷一人
2023年1月13日晚,鄭某與朋友等人參加生日宴后,又前往瀘州市合江縣一KTV唱歌。同日晚,何某與朋友段某甲飲酒后也到該KTV唱歌。
當晚10時左右,何某與段某甲走出KTV準備離開,段某甲遇到了前女友裴某甲,雙方的對話似有不愉快。裴某甲的男友陳某甲當時也在場,遂與鄭某等人對段某甲進行推搡、毆打。
毆打過程中,段某甲跑到公路對面,陳某甲、鄭某等五六人追上來將其打倒在地,并繼續拳打腳踢。何某聽到動靜后返回現場勸阻,陳某甲、鄭某等人暫時停止了毆打。然而,鄭某在被拉勸返回KTV途中再次折返,對段某甲的頭部進行踩、踢,何某及其他人再次勸阻。此時,段某甲側躺在地上已不能動彈。
何某認為陳某甲等人可能還未罷休,遂轉身走向自己停車的地方,在車上拿了一把“尼泊爾刀”(全長18厘米,刃長12厘米)掛在腰上返回現場,并繼續勸解。
當時,段某甲在地上慢慢側起身,掏出手機準備打電話求助,陳某甲的一個朋友周某上前阻止,鄭某則從公路另一邊繞過去,又對段某甲猛踢幾腳。何某見狀,掏出“尼泊爾刀”沖過去,向鄭某腰部猛刺兩刀;鄭某迅速跑開。在場陳某甲的朋友急忙上前阻止,何某也未再追趕。
段某甲見狀從地上爬起來,在陳某甲及其朋友逐漸圍攏的情況下,拉著何某逃離了現場。陳某甲及其朋友隨后追趕,在北壇巷追上了段某甲。因接到報警,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將段某甲等人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調查。何某打車回家,次日經公安局傳喚后到案。
鄭某受傷后,先后在多家醫院進行了治療,治療期間,何某支付了醫療費52000元。
2024年4月3日,經鑒定,鄭某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25年11月24日,合江縣公安局向鄭某送達《撤銷案件決定書》,載明“我局辦理的何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因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公安局告知撤銷案件的理由是:何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
爭議焦點:
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2025年12月1日,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鄭某與被告何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何某致傷原告鄭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針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本案中,何某一直充當勸解者的角色,因對方人多勢眾,即使努力勸解,亦無法阻止陳某甲、鄭某等人對段某甲的持續毆打。直到鄭某第三次毆打段某甲,何某才用刀將鄭某刺傷,避免了段某甲受到進一步的人身傷害。何某對于實施侵害行為的鄭某進行防衛,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時機處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中,對象系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人,意圖是阻卻不法侵害行為,系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屬于正當之舉。
關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問題。刑法規定了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了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應適當承擔民事責任。刑法中的“防衛過當”與民法中的“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應是兩個衡量標準不同的概念。刑法中的防衛過當要求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衛強度已經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這時就須追究防衛人的刑事責任。即使防衛行為客觀上超過了一定限度,如果達不到“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程度,也不追究刑事責任。而民法的要求則是只要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就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正當防衛并不等于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何某的防衛行為可認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公安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何某的防衛行為是否超過了民法上的必要限度呢?法院認為,何某實施防衛行為具有現實緊迫性,并從雙方利益衡量來看,二者的權益屬同一法律位階,何某并非以反擊重大利益來維護較小利益,本案防衛行為導致受損的利益與侵害行為損害的利益相當。再結合雙方的力量對比及防衛一方的急迫情景、緊張心理等情況,何某防衛行為適當,實施行為在手段和強度上均未超出必要限度。法院綜合認定:何某的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審理判決:
原告索賠30萬元,被告辯稱系見義勇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在該案的訴訟過程中,原告鄭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受傷所受損失292286.80元。審理中原告將損失金額變更為308890.80元。被告何某辯稱,被告的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要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案被告何某致傷原告鄭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且未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在審理中表示其已經支付的52000元可作為對原告的補償,不再向原告主張,系被告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61元,由原告鄭某負擔。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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