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他人技術秘密的“改進型使用”,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嗎?
閱讀提示:
(一)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人技術秘密存在差異,是否就不構成侵權?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改進型使用),或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生產經營活動(消極使用),即使最終技術信息不同,仍構成侵權。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的信息系在涉案商業秘密信息基礎上修改、改進而來,或者系基于涉案商業秘密信息規避錯誤研發路線而得的,即便其與涉案商業秘密信息存在一定差異甚至完全不同,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被訴侵權人構成對涉案商業秘密信息的改進型使用或者消極使用。
案情簡介
一、某模具公司系涉案技術秘密的獨占許可使用人,對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保密制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物理限制等措施。呂某華、周某、蔡某群均為該公司前員工。
二、呂某華離職后,以其子名義開辦某材料公司,并實際控制某精密模具公司,混同經營,并在經營過程中招聘周某、蔡某群等原模具公司員工。
三、2018年6月,模具公司發現兩被告公司生產、銷售宣稱具有其模具品牌技術背景的熱流道產品,并造成其客戶訂單減少,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中,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涉案技術秘密具有非公知性。
四、模具公司提起訴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五被告停止侵權;材料公司、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共同賠償200萬元;周某在100萬元內連帶,蔡某群在50萬元內連帶。
五、宣判后,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以某模具公司請求保護的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系事實認定錯誤,其從未使用過涉案秘密點,且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招聘前員工、參考權利人圖紙進行生產、以“技術背景”宣傳、低價搶客戶等行為,表明其實際獲取并使用了商業秘密。即使最終產品與權利人存在差異,但被告在研發、改進、銷售等環節使用了商業秘密,節約了成本或采取了針對性策略,亦構成使用商業秘密。202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對權利人提出如下建議:
1.關注競爭對手的宣傳用語。被告以“某某技術背景”等用語宣傳,直接指向竊取的技術來源,是證明其使用商業秘密的重要證據。權利人應密切關注競爭對手的廣告、官網、宣傳冊等公開信息。
2.不要求侵權產品與己方產品完全一致。只要證明被告在研發、設計、改進環節使用了技術秘密(如內部圖紙、資料),即使最終產品存在差異,也可認定侵權。
3.重視行政保護途徑。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及委托鑒定為民事訴訟固定了關鍵證據。權利人可考慮“行政+民事”雙軌維權。
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商業秘密“使用”行為的認定上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明確“改進型使用”和“消極使用”的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雖已規定修改、改進后使用或根據商業秘密調整生產經營活動屬于“使用”,但實踐中如何認定仍不清晰。本案通過具體案例,明確:只要在產品設計、改進或研究分析等環節使用了商業秘密,即使最終產品信息與秘密存在差異,仍構成侵權。這一規則有效防止了侵權人通過“改頭換面”規避責任。
2.降低權利人證明“使用”的舉證難度
權利人無需證明被告最終產品與己方產品完全相同,只需證明被告在研發過程中接觸、參考了商業秘密,即可主張改進型使用或消極使用。這符合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隱蔽性特點,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
3.引導企業規范研發行為,避免“踩紅線”
本案的裁判結果向市場傳遞了明確信號:企業不得以“改進”“優化”為名,在他人技術秘密基礎上進行“二次開發”;也不得以“規避錯誤”為由,利用他人商業秘密節省研發成本。唯有獨立、完整的自主研發,才是合法路徑。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第一款 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技術信息。
第九條被訴侵權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或者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稱的使用商業秘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是否實際使用了涉案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使用”,意味著涉案商業秘密被應用于產品設計、產品制造、市場營銷及其改進工作、研究分析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被訴侵權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種,一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二是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三是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后兩種使用方式通常稱之為改進型使用和消極使用,雖然在這兩種情形下,被訴侵權人在最后生產環節實際使用的信息與涉案商業秘密會存在一定差異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產品設計、改進或研究分析等環節中依然使用了商業秘密,因此可能節約了研發成本或者采取了針對性策略,并據此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故應當依法認定構成使用商業秘密。
根據在案證據可知,呂某華開辦某材料公司、借助某精密模具公司的主體資格以及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大量招聘某模具公司原員工,均是為了非法獲取并實際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在生產場所內存放的圖紙及資料內容與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實質一致,呂某華等人在向昆山市監局所作的陳述中亦認可加工裝配熱流道系統及噴嘴、分流板等組件參考了上述圖紙和資料,某材料公司銷售上述產品時還向客戶釋放類似“某模具公司技術背景”的信息。另外,呂某華在經營某材料公司期間招聘蔡某群即是為獲取和使用蔡某群掌握的經營信息,蔡某群入職某材料公司后即將部分某模具公司客戶信息和產品報價資料披露給某材料公司,某材料公司通過案外公司轉售的部分終端客戶,亦是某模具公司的客戶,某材料公司還以“低于某模具公司模具同類產品的價格銷售”等用語對外進行宣傳。據此,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已經實際不當獲取并使用了其獲取的商業秘密,現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僅以從葉某娥處提取的部分紙質圖紙和電腦中未發現涉案技術秘密、其生產環境、實際加工工藝、產品品質、客戶群體等都與某模具公司存在較大不同為由,主張涉案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業秘密使用行為,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某模具公司訴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終26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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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商業秘密法律熱線:
手機(微信同號):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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