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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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財經 李攻
封圖 | 來源網絡
過去有句俗話說,從北京到南京,買的不如賣的精,意思是說賣家往往比買家精明。但近日媒體報道的“吃了榴蓮要求退款”的事件,卻讓這句老話在新形勢下被重新審視:有的無良買家不但“精明”,而且失德甚至違法,對這種行為決不能姑息。
據報道,日前山東省德州市慶云縣一買家袁某某在河南商家程某經營的電商店鋪購買榴蓮肉,收貨后虛構“商品發霉”,向平臺申請“僅退款”,最終拿到190.71元的全額退款。程某對自己的貨品質量堅信不疑,并從袁某某發的視頻中發現很多漏洞,于是兩次赴德州調查取證,取得了買家吃了榴蓮又申請“僅退款”的證據。袁某某因虛構事實騙取退款,已被行政拘留。
“僅退款”制度規定:?買家收到商品后,若發現存在品質問題及與描述不符等情況,可發起“僅退款”申請;平臺介入后,可能無需商家同意即可完成退款,且商品無需寄回?。
這一設計初衷是為了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使消費者在遇到商品質量問題時能快速獲得賠償,但其良性運行依靠買賣雙方共同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一旦誠信缺失,再好的制度設計也會走形。
因此,我們習慣性將監督的目光對準賣家的同時,也應該對無良買家依法處罰。即使這類無良買家數量不大,但對整個電商環境的破壞不容忽視。
此次賣家程某成功維權有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程某不惜代價也要維護自己的商譽,不吃啞巴虧,不放縱無良買家;二是,相關執法部門不以數額小而置之不管,事關社會公序良俗的事,數額雖小而意義重大。
在很多人看來,賣家程某有點“軸”,為了190元奔波1600多公里、花費5000余元。但對程某來說,這不僅是拒絕被惡意敲詐,更是捍衛自身商譽的底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或者敲詐勒索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目前,買家袁某某已經因違反此條規定被行政拘留。此外,依照法律規定,程某為維權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也應由袁某某承擔。袁某某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
當前一些惡意買家專攻小額訂單,利用“金額低、商家耗不起”的心理反復作案,有的人甚至成為慣犯,連續欺詐多家店鋪。程某這次較真的維權行為也在告誡這些惡意買家,把心思放正一點,生活中有很多像程某這樣堅守底線、不愿妥協的人,一旦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制裁。
總之,此事看似是一起金額不大的民事糾紛,但關系到誠實信用原則,也關系到公序良俗。往大了看這決不是小事,對此類行為決不可以姑息。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
微信編輯| 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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