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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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背景中的手機展示著級別管轄
在民事審判實務中,管轄異議及移送管轄糾紛十分常見,其中案件已開庭審理后,受案法院能否以無管轄權為由將案件移送,成為雙方爭議的核心。
那么,案件已開庭審理后,受案法院還能將案件移送管轄嗎?何種情形下即便已開庭,仍可移送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楊某訴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當?shù)美m紛案》中明確:
案件已開庭審理的,受案法院不得再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轄權為由移送管轄;但存在例外情形,即若發(fā)現(xiàn)案件受理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即便已開庭審理,仍可依法移送管轄。該規(guī)則的核心是保障訴訟效率、維護程序穩(wěn)定性,避免因隨意移送管轄導致案件審理拖延,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案焦點問題為,楊某訴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當?shù)美m紛案已由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該法院能否以不具有管轄權為由,將案件移送至云南省保山市昌寧縣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例外情形是否適用。
本案中,楊某因與云南某城投公司、貴州某建公司等存在不當?shù)美m紛,于2020年9月訴至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確認案涉工程內(nèi)包合同無效,云南某城投公司退還其支付的400萬元管理費,相關股東公司在未出資范圍內(nèi)承擔償還責任。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作為被告貴州某建公司、貴州某投資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結束后,該法院以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專屬管轄為由,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至云南省保山市昌寧縣人民法院處理。云南省保山市昌寧縣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逐級報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但需在開庭前完成;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fā)現(xiàn)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設立移送管轄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因管轄不明或管轄錯誤造成審理拖延,而非允許案件開庭審理后隨意移送,否則會浪費司法資源、損害訴訟程序的穩(wěn)定性。
周軍律師提醒,案件已經(jīng)開庭審理后一般不可再移送管轄,例外情形僅針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遇到管轄異議、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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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背景中的手機屏幕內(nèi)顯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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