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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2010年的時候已經有兩套房子了,當時北京剛出臺限購政策,他不能再買第三套房。但陳先生看中了一套性價比很高的房子,不想錯過這個機會,就找了自己的外甥周先生,想借用周先生的名義買這套一號房屋。
兩人簽了一份《房產代持協議》,約定:陳先生是一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周先生只是代持,所有購房款都由陳先生支付,房屋的使用、收益、處分都由陳先生決定,周先生不得干涉。以后政策允許或者陳先生要求過戶時,周先生要無條件配合。
陳先生付了全款買了這套房子,房產證辦下來后一直由陳先生保管,房子也是陳先生一家在住,物業費、水電費都是陳先生交。2016年,陳先生把自己名下的兩套房子賣了一套,符合購房條件了,就找周先生要求過戶,沒想到周先生反悔了,說房子是他自己買的,是向陳先生借的錢。陳先生一氣之下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是否有效。周先生主張這份協議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違反了國家政策,應該無效。
但法院認為,限購政策是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陳先生現在已經符合購房條件了,不存在履行障礙。雙方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陳先生也實際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一直實際占有使用房屋,所以這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最終法院判決周先生配合陳先生將一號房屋過戶到陳先生名下。
律師勝訴心得
這個案子的勝訴,關鍵在于對限購政策性質的準確把握:
第一,我們明確區分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和”政策”。很多人以為規避限購的借名買房協議都是無效的,其實不是,限購政策只是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會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第二,我們及時固定了證據。陳先生不僅有書面的代持協議,還有完整的出資憑證、房產證原件、多年的繳費記錄,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讓周先生無法抵賴。
第三,我們強調了陳先生現在已經符合購房條件,合同不存在履行障礙。如果陳先生現在仍然不符合購房條件,法院可能不會判決強制過戶,但會確認合同效力,讓周先生賠償損失。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為了規避限購而借名買房確實有風險,但不是必然無效。但還是建議大家盡量不要這樣做,因為即使最后能勝訴,也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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