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首先要看是誰提出不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如果是用人單位拒絕續簽,或者單位提出降低待遇條件導致你不愿續簽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是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半個月,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算。月工資按離職前12個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是你自己主動提出不續簽,情況就不同了。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待遇條件愿意續簽,你卻拒絕的,沒有任何補償。但要注意,如果單位趁機降薪、調崗等降低條件,你因此拒絕續簽,同樣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關鍵在于是否"降低了原合同條件"。
還有幾種特殊情況要留意。連續工作滿10年或已簽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你有權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拒簽屬違法終止,需支付雙倍補償。另外,合同到期后你繼續上班,單位超過1個月未續簽書面合同的,從第2個月起每月應付雙倍工資,滿1年視為已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遇到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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