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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jié)】
周老先生與吳女士是一對夫妻,育有兩個子女:周大哥、周大姐。吳女士2008年去世,留下了兩套房子:(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都登記在吳女士名下。
2017年5月9日,經過人民調解并經法院司法確認,一家人達成了繼承協(xié)議:一號房屋由周大哥繼承,周老先生和周大姐放棄繼承;二號房屋由周大姐繼承,周老先生和周大哥放棄繼承。
同時,周大姐還作出了一個重要承諾:保證周老先生有生之年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由周大姐和周大哥共同贍養(yǎng)父親。
本以為這樣就能皆大歡喜,沒想到后來因為居住問題產生了矛盾。周老先生覺得周大姐沒有履行贍養(yǎng)義務,也沒有保障自己的居住權,于是起訴要求撤銷對周大姐的贈與。
訴訟過程中,周老先生不幸去世。周大哥作為繼承人繼續(xù)參加訴訟,堅持要求撤銷父親對周大姐的贈與。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是贈與合同關系是否存在,二是撤銷權是否成立。
首先,關于贈與合同關系。本案中,通過人民調解協(xié)議和司法確認,二號房屋由周大姐繼承,這本質上是周老先生將自己應繼承的份額贈與給了周大姐。同時,周大姐承諾保障周老先生的居住權和履行贍養(yǎng)義務,這是贈與的附加條件。
其次,關于撤銷權。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周大姐確實承諾了保障周老先生的居住權和履行贍養(yǎng)義務,但周老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大姐存在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或不履行贈與約定義務的情形。因此,法院對撤銷贈與的請求不予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判決并不影響周老先生的居住權,周大姐應當按照承諾保障父親的居住權益。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本案被告周大姐的代理律師,我們認為這個案件的核心在于正確理解附義務贈與的法律性質。
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
第一,附義務贈與中,義務的履行需要有明確的標準。周大姐承諾了贍養(yǎng)義務和居住權,但這些義務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如何才算履行完畢,并沒有明確約定。這就導致了爭議的產生。
第二,撤銷贈與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贈與人主張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僅僅是主觀上認為對方沒有履行義務,而沒有客觀證據,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第三,家庭協(xié)議一定要寫清楚。本案中,如果在調解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居住權的具體內容、贍養(yǎng)義務的具體標準,可能就不會產生后續(xù)的糾紛。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處理家庭財產問題時,不要只做原則性約定,一定要把權利義務寫得具體、明確、可操作。比如贍養(yǎng)義務,要寫清楚每月給多少錢、多久看望一次;居住權要寫清楚居住的期限、房屋的使用范圍等。
只有約定明確,才能避免日后產生爭議。建議在簽訂這類協(xié)議時,咨詢專業(yè)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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