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工齡買斷款”的處理需結合其性質與法律規定綜合判斷。
一方面,工齡買斷款通常被認定為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屬于個人財產。工齡買斷款是企業因解除勞動合同對職工的經濟補償,具有人身專屬性,類似于復員軍人的醫藥補助費,旨在保障職工失去工作后的生活與再就業,因此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分割的情形。司法解釋確立了參照軍人復員費分割的原則,即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職工參加工作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則兼顧了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同時尊重了工齡買斷款的人身屬性。例如,若職工婚姻存續10年,其工齡買斷款總額按60年(70歲-10歲)均分后,婚姻存續期間對應的10年平均值部分可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此外,法院在處理時會考慮具體情形。若買斷款明確包含對一方特定工作貢獻或人身權益的補償(如傷殘相關部分),則該部分仍應認定為個人財產。法院還會結合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部分進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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