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前些天,一所高校心理系的工作人員聯系我,說心理系新修訂了人才培養方案,想征求我的意見。
我聽完很是誠惶誠恐,說我對心理學專業完全是門外漢,何德何能給你們的課程設置提意見呢?對方解釋說他們的學生有“法治與社會心理實務”方向,一些課程與司法和社會治理有關,因此希望我能從審判實務角度提意見。
我琢磨了一周,寫了幾條意見,對方挺客氣,表示感謝。
自從下庭辦案以來,特別是從事少年家事審判工作以來,我一直都有強烈的感覺,就是法官真的非常非常需要掌握心理學知識。
比如對于當事人行為能力的判斷。
每年都會遇到這樣的當事人,言談舉止乍一看尚屬正常,但是你通過和TA接觸,還是能感覺到對方精神狀態有些異常,但是對方沒有被法院認定為限制/無行為能力,也沒有去專門醫院就診過,這給法官準確判斷此類當事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造成較大困難。一旦判斷錯誤,有可能造成整個案件出大問題。
比如對于三失一偏人員的識別。
三失一偏,指的是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性格偏執。涉及三失一偏人員的案件,不僅糾紛化解難度很高,出現極端事件的情況也需要警惕。家事法官遇到三失一偏人員的概率大大高于一般的民事法官,但是對于這樣的人員如何做到快速準確地識別是一大難題,比如心理失衡的標準是什么?如何認定是性格偏執?
再比如對于當事人心理疏導問題。
審理家事糾紛久了,大家經常打趣說,對于很多家事糾紛的當事人,心理疏導比法律釋明更重要。庭審中能明顯感覺到很多當事人情緒上、心理上都有異常表現,懂當事人心理、話說到當事人心坎里、解開當事人心結,做不到這些是難以成為一名優秀的家事法官的。
少年審判也是如此,如何判斷未成年人是否受到了心理傷害,如何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避免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法院工作人員在語言上、行為上、環境上該注意什么,都是需要掌握的。
覺得今后無論在法學院還是法院,都應當加入心理學的相關課程,讓法律人既懂法律又懂心理,這樣才能適應現實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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