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把他送到村口,說“到了”,然后走了。
他在車里睡著了,再也沒醒來。
家屬索賠30萬,法院判了。
一頓酒,一條命
2025年10月12日,河南方城。晚上,龐某和幾個朋友在飯店喝了不少白酒。散場時,他已經站不穩了,朋友幫他叫了代駕。
接單的是崔某,干了三年代駕,熟門熟路。但他沒有一個人來,帶了個“徒弟”王某——剛入行,崔某負責帶他熟悉路線。
兩人一起到了現場。崔某看了一眼龐某,滿身酒氣,說話含糊。他轉身對王某說:“這單你開,我一會兒來接你。”
王某沒多想,把龐某扶上車,發動引擎。
“到了,下車吧”
龐某住在方城縣某村的二里莊。從飯店過去,大約二十分鐘車程。
晚上8點40分,王某把車開到了村口。他停下車,回頭看后座——龐某閉著眼睛,歪在座椅上,一動不動。
“哥,到了。”王某喊了一聲。
沒反應。
他又喊了兩聲,龐某只是含混地“嗯”了一下,沒有起身的意思。
王某有點慌。他不太熟悉這個村子,也不知道龐某具體住哪一棟。他給崔某打了個電話:“師傅,到了,他不下車。”
崔某說:“你在那等會兒,我接完手上這單就過來。”
王某就在車里等著。龐某始終沒有醒過來,呼吸聲很重,偶爾翻個身。
晚上9點20分,崔某騎著電動車到了村口。他看了看后座的龐某,皺了皺眉,對王某說:“走吧,還有下一單。”
王某猶豫了一下:“他就這么在車里?”
“他自己喝成這樣,怪誰?反正送到了,走吧。”
兩人鎖了車門,騎電動車離開。龐某一個人留在車里,車窗緊閉。
凌晨,他們回來了
夜里11點多,崔某和王某接完了另一單。崔某突然說:“回去看看那人吧,別出什么事。”
他們又騎車回到二里莊村口。車還停在原處,車門緊鎖,里面沒有動靜。
崔某打開手機手電筒,透過車窗照進去——龐某還是那個姿勢,歪在座椅上,臉色發青。
他敲了敲車窗:“大哥?大哥!”
沒有回應。
崔某慌了,使勁拉車門,拉不開。他讓王某找來一塊石頭,砸碎后座的小三角窗,伸手進去開了門鎖。
他摸了一下龐某的手——冰涼。
120趕到時,醫生搖了搖頭:“人已經走了好幾個小時了。”
法醫后來鑒定:死亡時間大約在當晚10點到11點之間。死因是酒精中毒合并體位性窒息——簡單說,醉酒后嘔吐物堵塞了呼吸道,加上長時間保持一個姿勢,呼吸被抑制了。
如果當時有人把他送到家里,或者讓他側臥、解開衣領、保持通風——他不會死。
“我們又沒殺他”
龐某的家人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找到崔某和王某,要求賠償。
“你們把人送到村口就走了?他醉成那樣,你們就不管了?”龐某的妻子哭著說。
崔某覺得很冤枉:“我們是代駕,不是護工。我們的義務是把車開到目的地,又沒規定必須把人扛上樓。他自己喝那么多酒,怪我們?”
王某更委屈:“我才干代駕沒幾天,師傅讓我開我就開,讓我走我就走。我怎么知道他會在車里出事?”
雙方談不攏。龐某家屬把兩人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
法院:代駕有“附隨義務”
2026年4月,方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的事實很清晰:
龐某大量飲酒,處于醉酒狀態,意識不清。
王某將車開到村口后,未將龐某安全送回家中,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崔某作為接單人和王某的“師傅”,安排王某代駕,事后又接走王某,共同將醉酒龐某留置車內。
龐某的死亡與兩人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判決書寫道:
“王某為龐某提供代駕服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代駕服務合同關系。依照交易習慣,代駕人不僅要將車輛送達約定地點,還應對醉酒客戶負有合理的照看、救助、通知家屬或報警等附隨義務。王某未盡到上述義務,負有一定責任。崔某系接單人,安排王某代駕并事后接應,系共同代駕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同時,法院也明確:
“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餐時大量飲酒,將自己置于危險狀態,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核定龐某家屬的總損失為95.8萬余元(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責任劃分:
龐某自行承擔94%
王某承擔4%,賠償38327.81元
崔某承擔2%,賠償19163.90元
兩人合計賠償5.7萬余元。
這個案子給所有人上了一課:
對飲酒者:你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喝到不省人事,就是把命交給運氣。代駕只管開車,不管看護。如果沒有人陪著你,下一次“睡過去”可能真的就醒不來了。
對代駕司機:別以為“送到地方就完事了”。法律對你們的要求,比你自己以為的要高得多。遇到醉酒客戶,多花十分鐘等家屬來接、打110、打120,可能就救了一條命,也救了自己的錢包。
對平臺:很多代駕平臺對司機的培訓,只教怎么開車、怎么接單,從來不教“遇到醉酒客戶怎么辦”。這個判決應該敲響警鐘——平臺有責任完善服務標準。
*本故事根據真實案例改編(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人物為化名,本文借助AI創作,情節經過文學化處理,不構成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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