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到底算個人的還是夫妻共同的?明明只是簽了“擔保人”,離婚后替對方還了巨款,還能一分不少要回來嗎?北京這起真實判例,直接戳破很多人對婚內擔保、夫妻債務的認知誤區,看完再也不會稀里糊涂擔責任!
易某和溫某曾是夫妻,一起走過十幾年婚姻,卻在債務問題上鬧到對簿公堂。2011年,兩人還沒離婚時,易某向銀行申請300萬貸款,溫某用自己名下的房產做了抵押擔保,簽合同時,易某簽在借款人一欄,溫某明確簽在擔保人位置。后來這筆錢沒按時還,銀行啟動執行,2023年溫某一次性墊付了本金、利息、罰息,總共800多萬,把這筆貸款徹底結清。
錢還完了,矛盾卻來了。溫某覺得自己只是擔保人,錢是前夫借的,自己替他還了全部債務,理應把800多萬全額要回來。而易某卻不這么認為,他說溫某當初在合同上簽了字,明明知道這筆借款,而且錢也用來還了兩人婚內的房產貸款,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就得一人一半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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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邊各說各的理,法院的判決卻給出了最清晰的答案。法院審理后明確,這筆借款發生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溫某雖然是以擔保人身份簽字,但全程知曉借款事宜,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再加上借款確實用于償還婚內共同房產的貸款,是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負債,完全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就該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兩人2017年離婚時,壓根沒約定這筆債務該怎么分擔,事后也協商不出一致的份額,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就視為雙方各承擔一半。溫某雖然墊付了全部800多萬,但超出自己應承擔的50%部分,才能向前夫追償,也就是說,易某只需要償還400萬余元。
很多人以為,只要簽在“擔保人”一欄,就和借款人撇清關系,代償后能全額要錢;也有人覺得,只要是婚內借的錢,不管誰簽的字、用來干嘛,都得夫妻平分,這起案件直接打破了這兩種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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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律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核心就看兩點:是不是夫妻雙方都知情、都同意,是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只要滿足其中一點,就算一方沒直接當借款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人。
而擔保人代償后的追償權,也不是無條件全額追償。如果這筆債務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人同時也是共同債務人,那就要先按共同債務分擔份額,超出自己該承擔的部分,才能向另一方追要。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借的錢,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則上不算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這筆錢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上,或者是雙方共同同意借的。
而擔保人承擔完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也是法律明確保護的權利。但當擔保人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債務人時,就要先區分雙方各自該承擔的債務份額,沒有約定份額的,就平均分擔,實際還錢多的一方,才能向另一方要回多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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