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韓國首爾一家娛樂酒店工作的20多歲服務員A某,兩年前因為所謂“服務態度不好”,遭到客人暴力攻擊。客人走近他后,直接把裝有洋酒的玻璃杯朝他的臉部扔了過去。A某額頭嚴重受傷,事發后立即報警。按照常理,這樣的案件有受害者陳述,有傷害結果,也有加害者投擲物品的事實,理應進入正式刑事程序。可是,這起案件差一點就被警方以“無嫌疑”處理掉。
真正讓人后背發涼的地方在于,警方不是一次判斷無嫌疑,而是兩次都作出不移交決定。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后來檢察官在大量未結案件中重新發現疑點,并強行介入,這名加害者很可能根本不會站上法庭。最終,事件發生1年7個月后,加害者才在一審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起娛樂場所暴力事件,實質上卻暴露了韓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個關鍵漏洞:當警方擁有第一次調查終結權后,如果警方決定不移交案件,受害者想要翻案的難度非常高。尤其是普通勞動者、服務業人員、弱勢群體,如果沒有律師、沒有資源、沒有檢察官認真翻閱記錄,案件很可能就這樣被埋掉。
案件最初的疑點其實并不復雜。受害者A某的陳述始終一致,測謊結果也顯示“真實”。相反,加害者的陳述不斷變化,測謊結果則顯示“無法判斷”。更重要的是,加害者本人也承認曾經投擲物品。但警方卻以沒有目擊者、沒有CCTV錄像等理由,認定嫌疑不足,作出不移交決定。
問題在于,案件發生在娛樂酒店的包間式空間里,本來就很難有完整CCTV,也未必會有外部目擊者。如果只因為密閉空間沒有監控、沒有第三方目擊,就輕易認定沒有嫌疑,那么很多發生在包間、家庭、宿舍、辦公室、密室空間中的暴力案件,都可能面臨同樣風險。受害者被打了、受傷了、報警了,但只要現場沒有攝像頭,就可能被一句“證據不足”擋在刑事程序之外。
![]()
負責該案的檢察官在看到不移交記錄后,發現警方判斷存在明顯問題。檢察官認為,不能因為案件發生在沒有CCTV和目擊者的空間,就直接排除犯罪可能。于是,他要求警方重新調查,并要求盡量特定當時在犯罪現場附近的人,重新傳喚調查,分析相關陳述可信度。
可是,警方重新調查后,仍然以“當時同席人員聯系不上”“加害者稱玻璃杯沒有砸到受害者身上”為由,再次作出沒有嫌疑的判斷。也就是說,第一次不移交后,檢察官已經指出了問題,但警方第二次仍然沒有真正補足調查。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認為警方違反了證據判斷相關法理,于是提出“移交要求”,直接把案件拿到檢察機關調查。最終,案件被起訴,加害者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換句話說,這起案件之所以沒有沉下去,不是因為制度自動發揮作用,而是因為剛好遇到了一名愿意認真翻案的檢察官。
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一個普通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濟,不能靠“運氣好,遇到一個有使命感的檢察官”。如果制度本身不能穩定糾錯,那么類似案件中,更多受害者可能連站上法庭的機會都沒有。
韓國現行的“篩選移交”制度,是文在寅政府時期檢警調查權調整后形成的結構。警方擁有第一次調查終結權,認為沒有嫌疑的案件可以不移交檢方。理論上,檢察機關可以對不移交案件提出再調查要求,但這種要求通常只有一次,而且缺乏強制執行力。警方即使再次維持原判斷,檢察機關能否發現問題、是否愿意繼續追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別檢察官的判斷和精力。
現實中,檢察官手上本來就有大量正式移交案件需要處理。對那些警方已經作出不移交決定、理論上“不是自己責任范圍”的案件,檢察官很難逐一仔細審查。數據也能說明問題。韓國警方不移交案件數量在檢警調查權調整第一年的2021年約為38萬件,到2024年已經超過54萬件,3年增加約41%。但以檢察官收到的不移交記錄為基礎提出再調查要求的比例,2024年僅為2.61%。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大量由警方終結的案件,實際上很難被第二次認真審查。受害者如果不懂法律、不請律師、不主動異議,案件就可能直接結束。對有錢、有資源的人來說,還可以請律師繼續爭取;但對服務員、老人、兒童、殘疾人、貧困受害者來說,異議申請、證據整理、法律文書、補充材料,本身就是很沉重的負擔。
![]()
更大的擔憂在于,如果韓國今后進一步完全廢除檢察機關直接調查權,類似A某案件中的糾錯通道可能會進一步縮小。過去,檢察官在發現警方不移交判斷存在明顯問題時,還可以通過移交要求、直接調查、起訴來糾正錯誤。可如果檢方連這一步都做不了,那么警方第一次判斷就會變得更像最終結論。對普通受害者來說,這當然不是好消息。
法律界因此提出“全案移交”的必要性。所謂全案移交,就是警方處理的所有刑事案件,無論是否認為有嫌疑,都應將完整記錄移交給檢察機關,讓起訴權機關再次審查調查是否合法、事實是否充分、起訴或不起訴判斷是否妥當。這不是為了增加程序負擔,而是為了給刑事案件多設一道安全網。
殘疾人人權法中心律師金藝媛指出,刑事案件中最危險的瞬間,就是第一次調查機關判斷“這個案件到此為止”的時候。因為這一句話可能決定案件是否繼續,也可能決定受害者是否永遠失去追責機會。她強調,全案移交就是減少這種危險的最低限度安全裝置。特別是對兒童、殘疾人、老人、貧困受害者來說,他們很難自己分析不移交理由、整理追加證據、重新提出異議,因此更需要國家主動替他們多看一次。
這句話非常關鍵。刑事司法不能只服務于懂法律、有錢請律師、會寫異議書的人。越是弱勢受害者,越需要制度主動保護。不能讓一個受傷的服務員、一名被欺負的孩子、一位不會寫材料的老人,自己去承擔所有翻案成本。
從中國社會來看,這起案件也有很強的啟發意義。很多時候,普通人最怕的不是案件復雜,而是第一次調查就被輕易定性為“證據不足”“民事糾紛”“沒有犯罪事實”。一旦案件在初期被擋住,后續維權成本會急劇上升。受害者往往不是不想爭,而是不知道怎么爭,也沒有能力一直爭。司法制度真正重要的功能,就是不能讓程序性門檻把弱者擋在門外。
![]()
這起首爾娛樂酒店服務員被打案,也提醒我們,服務行業從業者面對暴力時本來就處于弱勢。他們不能像客人一樣隨便發火,不能輕易反抗,還要擔心工作、店鋪評價和雇主態度。如果報警后案件還因為“沒有監控、沒有目擊者”而被草草不移交,那么等于告訴加害者:只要在包間里打人,只要避開攝像頭,就可能逃脫處罰。
說得更直白一點,這起案件最荒唐的地方,不是加害者最終被判刑,而是他差點不用負責。一個服務員被玻璃杯砸傷,受害者陳述一致,加害者說法反復,還承認投擲物品,警方卻兩次想以無嫌疑結束案件。這樣的制度如果沒有外部審查,普通人怎么能安心相信報警有用?
真正成熟的刑事司法體系,不應該把糾錯寄托在個別檢察官的使命感上。制度應該自己具備發現錯誤、糾正錯誤、防止案件被埋掉的能力。否則,所謂受害者保護就會變成一句空話。
所以問題也很現實:當警方有權直接終結案件時,誰來防止調查不足、判斷錯誤和受害者被忽視?再進一步,如果未來檢察機關調查權進一步縮小,韓國是否更需要“全案移交”這樣的制度,為普通受害者保留最后一道救濟門檻?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