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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5:聚眾斗毆,如何處罰?怎么判刑?
案例5:李某;孟某聚眾斗毆罪一審刑事其他
審理法院:遼寧省沈陽市A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遼0115刑初364號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自首、坦白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被告人孟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拘留日期:2025年7月1日
判決日期:202年12月26日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12月9日晚,牛某甲(已判決)因與張某(已判決)發生口角,二人約定于A區某地進行打架毆斗。2024年12月10日1時許,牛某甲糾集鄧某、劉某、盧某(均已判決)以及被告人李某,劉某找來被告人孟某,被告人李某找來潘某(已判決),張某糾集周某、孟某甲(均已判決)等人。雙方到達約定地點后均動手參與互相毆斗。其中,被告人李某使用拳腳及甩棍毆打肖某甲以及其他人,被告人孟某使用拳腳毆打對方,牛某甲使用甩棍毆打張某,潘某、鄧某使用潘某帶來的彈簧刀,在打架之前在眾人面前比劃,但未在打架過程中使用。潘某使用廣告牌毆打孟某甲,致其受傷。經沈陽佳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孟某甲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25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到A分局執法辦案中心投案自首。2025年8月1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李某、孟某明知他人相約進行毆斗而持械積極參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時認為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孟某系相對作用較小主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與二被告人簽字具結,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進行毆斗而持械積極參與,被告人孟某明知他人進行持械毆斗而積極參與,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孟某犯聚眾斗毆罪罪名成立,均應予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孟某系相對作用較小主犯,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
被告人孟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已扣除先行羈押4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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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聚眾斗毆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如下:
一、立案標準
1.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應予立案追訴。
二、量刑標準
1.一般情節: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情節: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三次及以上);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4)持械聚眾斗毆(包括使用棍棒、刀具、槍支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或通過展示器械威脅對方)。
三、致人重傷、死亡
若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依照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故意
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罪處罰,具體量刑根據傷害后果和犯罪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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