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
本是中國制造出口到越南的乳膠制品,幾年后卻成了“越南制造”進口中國的貨物。是利益驅使還是另有隱情?在大量的證據面前,一條偽造原產地以偷逃稅款的利益鏈逐漸浮出水面——
出口變進口,逃稅難逃罰
2020年,一批標注“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的乳膠床墊、乳膠枕等制品,通過享受東盟協定稅率,以“零關稅”在浙江寧波某海關清關進口。海關緝私部門核查后發現,這批總價約50萬元的進口乳膠制品竟是由浙江溫州出口至越南的中國商品。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該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波市檢察院經深入審查,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通過啟動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及時向海關行政部門制發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書。近日,兩家違法企業分別被處以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出口商品變身進口貨物
溫州某生產公司是業內小有名氣的乳膠制品生產企業,產品因質優價廉遠銷東南亞各國,越南固定客戶亦不在少數。2020年,受旅游人數減少等多種因素影響,3家越南客戶從該公司進口的乳膠產品出現大量滯銷,欠付貨款超百萬元,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也因資金無法回籠近乎停滯。
為突破困境,溫州某生產公司與越南客戶協商后,雙方于2020年8月達成一致意見,決定將越南客戶此前從該公司購買的乳膠墊、乳膠枕等產品按售出價六折的價格運回國內抵償貨款。雙方還約定,貨物運回溫州倉庫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越南客戶承擔。
因越南客戶不懂操作流程,溫州某生產公司負責人趙某將長期為該公司辦理出口業務的寧波某物流公司介紹給了越南客戶,為越南客戶開展貨運代理及報關業務,完成退貨事宜。
為偷逃稅款偽造原產地
由于進口流程早已結束,且不是因為產品質量問題退貨,該批貨物并不符合海關退貨要求,并且如果以退貨方式入境,溫州某生產公司還需退還此前的出口退稅,成本將進一步擴大。寧波某物流公司承接業務后,越南客戶只提出一個核心要求——“盡量降低成本”。為滿足客戶要求,寧波某物流公司負責人蓋某在制作方案時可謂費盡心思,經過詳細分析和認真研判,最終給出了“最優方案”:將退貨商品偽裝成原產地為越南的貨物,通過享受東盟協定稅率,以“零關稅”完成“進口”,便可將成本降至最低。
越南客戶對該方案十分滿意,溫州某生產公司知曉后也未明確反對。2020年9月初,寧波某物流公司便開始著手實施。
寧波某物流公司先是付費委托越南第三方公司代為申領了與貨物配套的越南原產地證。隨后,該公司又指使越南客戶在貨物上張貼“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的標識,偽裝活動完成。緊接著,寧波某物流公司一手炮制了原產地為越南、金額低于實際貨值的虛假合同和單證,隨后利用虛假單證付費委托報關企業向寧波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再將通關后的貨物運送至溫州某生產公司倉庫。
就這樣,寧波某物流公司以上述方式順利完成了4單進口業務。未料,在進行第5單業務時,海關工作人員發現了放射異常,拒絕相關貨物入境。因貨物滯留海關,產生大量滯關費等費用,越南客戶明確表示放棄這單貨物并拒絕承擔任何費用。溫州某生產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經過再三考慮決定接手這單貨物。于是,溫州某生產公司委托寧波某物流公司將貨物運回越南完成整改,又委托寧波某物流公司將貨物拆分成3單,承擔全部費用后以前述方式將這批乳膠產品進口入境。
歷時11個月,寧波某物流公司最終完成了全部7單貨物的進口,并按要求將全部貨物運到了溫州某生產公司倉庫。
被不起訴企業受到行政處罰
2022年6月,海關緝私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上述兩家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經過偵查,海關緝私部門認為寧波某物流公司的行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隨即對寧波某物流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蓋某進行了刑事立案。
2024年3月,海關緝私部門將寧波某物流公司、蓋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移送至寧波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偵查機關對溫州某生產公司負責人周某進行了傳喚,周某到案后就溫州某生產公司參與走私的事實進行了如實陳述。
經查,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寧波某物流公司以偽造原產地的方式走私入境乳膠產品7單,偷逃應繳稅款合計50余萬元,其中4單貨物所涉稅款、清關費用等由越南客戶承擔,其他3單貨物所涉費用由收貨單位溫州某生產公司承擔,而這3單共偷逃應繳稅款近5萬元。
寧波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后認為,寧波某物流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偽造原產地的方式走私進口乳膠產品,偷逃應繳稅款數額較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蓋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同罪。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后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補繳稅款,符合“罪輕相對不起訴”標準,該院遂于2024年8月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刑不等于不罰。刑事檢察部門隨后按照行刑反向銜接機制要求,將案件移送至該院行政檢察部門審查。
寧波市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寧波某物流公司為偷逃應繳稅款,采用偽造原產地等方式走私進口乳膠產品,違反了海關法第八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當給予其行政處罰。同時,作為貨主的溫州某生產公司明知寧波某物流公司走私進口行為違法,仍參與其中3單貨物的走私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前述規定,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基于此,寧波市檢察院于2024年9月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海關部門對違法企業寧波某物流公司、溫州某生產公司給予行政處罰。經過公開聽證、集體討論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海關部門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于今年8月作出對寧波某物流公司罰款100余萬元、對溫州某生產公司沒收走私貨物或追繳等值價款2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以上來源:檢察日報 記者蔣杰?通訊員王媛媛)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
一、對于原從中國出口的貨物,需復運進口的情形,在特定條件下,復進口時可以免征進口關稅的。案發時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
復進口不征進口關稅的前提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1、復進口的原因:品質或者規格不符;不能是別的原因,比如本案系在越南滯銷,不屬于可以免征的法定理由。
2、貨物狀態:原狀復運進境;比如機器,不能使用了一段時間再復運進境。
3、復進口的期限: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本案尚在一年期限內。
很顯然,涉案貨物不符合《關稅條例》的規定,即復運進口需征稅。
二、涉案企業將應稅商品偽報原產地獲得“中國-東盟”協定稅率0關稅,是一種偽報類走私行為。商品歸類、計稅價格、原產地是關稅征管的三大要素,故意偽報任何一項,從而達到偷逃稅額之目的,都是走私行為,稅額達到起刑點的,就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本案已經達到起刑點,故偵查機關刑事立案,檢察機關作了“罪輕不訴”,但仍需交由海關行政處罰。
三、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對于復運進口免稅的情形作了更加彈性的規定。《關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品質、規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因品質、規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一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特殊情形下,經海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前款規定的期限,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可見,法定理由增加了“不可抗力”,因應目前由美國發起的貿易摩擦導致突增關稅或禁止進口的行政命令;期限也做靈活處理。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