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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5年第6期要目
【本期特稿】
1.中國原創法理概念:在東亞的移轉與演進
陳翠玉
2.實踐中的刑事司法機關:基于行動自主性的審思
左衛民
【專論與爭鳴】
3.中國法理學在理性運用領域的選擇
童之偉
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授權邏輯的再理解:作為保障民主實現的遞進層次
周宇駿
5.平臺經濟第三方義務的行政法展開
孫麗巖
6.中國刑法域外適用背景下屬人管轄權的法理闡釋與規則構建
張磊
7.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形態論
——兼論我國普通共同訴訟范圍的拓展
熊躍敏
8.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法律實現與規范
譚吉
9.區域經濟法知識體系建構的觀念邏輯與認知范式
陳婉玲
10.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正當性建構
——違反保護性規范的解釋路徑
湯欣、李卓卓
【熱點透視】
11.營商環境法治化視角下公司糾紛的可仲裁性審視
李燕、李欣蓮
12.電子商務平臺治理的理念轉型與制度調適
張欽昱
13.數據來源者的雙重角色與權利配置
時誠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4.論綠色溯源法律制度的規范構造
邵莉莉
【法律實務】
15.行政訴訟中正當程序原則適用實效之檢視
——以163份警察裁判文書為分析樣本
施立棟
【本期特稿】
1.中國原創法理概念:在東亞的移轉與演進
作者:陳翠玉(西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中華文明生發出自己的原創概念,形成自己的概念體系,不僅推動了自身發展,更造福了整個東亞漢字文化圈國家。法理概念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法理概念及其背后的思維方式、學問傳統,生成于“萬事萬物皆有其理、法亦有其理”的中華文明土壤,曾于中古時期從中國傳入日本等東亞漢字文化圈國家,后成為這些國家引介西法、引領法學發展的核心力量。穗積陳重還將“法理”一詞加上“學”字創建與命名法理學,并在此過程中將之塑造為現代法政專門術語。此后法理概念被移轉回近代中國,成為助力法學知識譜系轉換的話語中介和思想裝置。進入現代社會,法理概念繼續演進,在東亞法學發展及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中發揮重要作用。
關鍵詞:中國原創法理概念;東亞跨國移植史;東亞漢字文化圈;現代法理學科創建;東亞法律現代化轉型
2.實踐中的刑事司法機關:基于行動自主性的審思
作者: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司法理論認為,刑事司法機關是縱向的“司法等級秩序”與橫向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體系下的“忠實的執法者”。然而,實踐并非完全如此,刑事司法機關的一些執法行動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并通過司法機關之間的互動關系展現出來:一方面,同一系統內部同級司法機關之間展開“錦標賽”式競爭;另一方面,不同系統的同級司法機關之間常常形成有限博弈的“協調型”互動。這種自主性行動的形成源于司法機關有著獲取特定組織利益的現實需求,司法機關內部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分化將促使司法機關產生追求特定組織利益的博弈行動。應理性認識司法機關的自主性,通過改進上下級司法機關之間的組織結構,規范司法機關之間的競爭秩序,協調司法機關自主性行動的利益關聯,在充分利用司法機關自主性行動機制的正向價值的同時抑制可能的消極影響。
關鍵詞:司法機關;司法自主性;司法組織利益;公檢法關系
【專論與爭鳴】
3.中國法理學在理性運用領域的選擇
作者:童之偉(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理性通常區分為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前者的效用是求真,后者的效用是務實。這兩種理性都是當代中國法理學所應運用的,但相對而言更需要的是理論理性的運用。中國法理學倡導的實踐理性不能像英語法學那樣把重心放在法官推理、法院裁判行為上。法理學應以當代中國法制中的權利、權力這兩個最基本事實和規范的漢語名詞為基準,解決理論理性運用各層次的求真課題。當代中國法學應該定位于“權之學”,或“權與義務之學”,應改變法的一般理論的民法理論外觀,這種外觀背離當代中國法制的真實情況。中國法理學現階段推進理論理性的重點課題,應是以法的權利、權力等基本法制事實和規范的漢語名詞為衡量尺度,檢視并校正為數甚多的基本范疇、基礎性命題和原理性陳述。
關鍵詞:理論理性;實踐理性;求真;中國法律制度;法學理論體系
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授權邏輯的再理解:作為保障民主實現的遞進層次
作者:周宇駿(煙臺大學)
內容提要: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授權的迅速發展導致了理論解釋的困惑與實踐中的爭議。理論界與實務界當前的解釋方案無法準確揭示授權的內在邏輯,亟待更新。考察域外立法授權的普遍經驗與我國立法授權的制度及實踐可發現,立法授權的制度邏輯指向逐次遞進以保障民主實現的層次性思路。該思路在域外展現為可預見性原則中“可預見公式-自決公式-程序公式”的層次演進,在我國則體現為“判斷立法授權性質的權能轉移公式-確定立法保留事項的結構分層公式-構建立法授權適用規則的體系融貫公式”的遞進層次。
關鍵詞:立法授權;可預見性;民主
5.平臺經濟第三方義務的行政法展開
作者:孫麗巖(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數字時代背景下,平臺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經濟業態,其跨地域、高聚合、強滲透的特征對傳統行政監管模式構成挑戰。對于新型經濟業態平臺經濟的行政法規制,引入注重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的第三方義務制度以凸顯出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制度設計原則上,既要體現數字時代多元共治的治理理念,也要求嚴格恪守行政權與平臺義務的邊界,避免出現民事責任混淆與行政權力泛化。在具體制度設置上,要突破義務主體與主體角色的雙重困境、權利義務不對等、數據壁壘等固有缺陷,從分類管理、義務清單化以及加強外部監管保障平臺第三方義務的良性運轉,推動治理靈活性與行政監管權威性的協調,最終實現平臺經濟規范與發展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 平臺經濟;第三方義務;協同治理;行政監管
6.中國刑法域外適用背景下屬人管轄權的法理闡釋與規則構建
作者:張磊(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刑法》中屬人管轄權的立法歷程說明,我國屬人管轄權的理論根據是公民對國家的忠誠義務和刑法對于國家利益的保護。在此前提下,屬人管轄權的適用應當遵循以下規則:屬人管轄權的行使不以涉案行為侵害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為前提;《刑法》第7條中“犯本法規定之罪”應當理解為“虛擬構成”,不是指該行為實際觸犯了我國刑法的規定,而是該行為如果發生在我國司法管轄領域內構成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屬人管轄權的行使不以雙重犯罪原則為前提,中國公民領域外的行為根據行為地國法律不構成犯罪不影響我國行使管轄權,但考慮到長期居住境外的華僑的特殊情況,在管轄時可以依據刑法規定靈活處理,保持保護國家利益和保障公民權益間的平衡。針對我國公民在域外的犯罪,我們要在依法主張屬人管轄權的前提下,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積極實現屬人管轄權,從而制衡西方國家司法權的不當域外擴張,維護中國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中國刑法;域外適用;屬人管轄權;雙重犯罪原則
7.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形態論
——兼論我國普通共同訴訟范圍的拓展
作者:熊躍敏(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行法下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形態歸類存在諸多障礙:連帶債務系復數之債的定性使連帶債務人無“共同訴訟的必要”,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不符;若連帶債務人抗辯事由僅對自身有效,亦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判決合一確定”所要求的同勝同敗相異;而歸類普通共同訴訟又受管轄權與被告同意合并審的限制,且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性原則或使共通事實等認定不一。共同訴訟從必要共同訴訟人“絕對相互牽連”的“合”至普通共同訴訟人“絕對相互獨立”的“分”之間,應有多樣化制度安排,以尋求“裁判統一性”與“當事人主體性”的平衡。為此,應拓展普通共同訴訟范圍,并依共同訴訟人牽連程度不同將其分為實質普通共同訴訟與形式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連帶債務共同訴訟屬實質普通共同訴訟,對共通事實等的審理例外適用牽連性原則,合并審無需被告同意;允許法院依職權追加案外連帶債務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使本訴判決在追償之訴中對其產生參加效。
關鍵詞:連帶債務;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判決合一確定;當事人追加
8.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法律實現與規范
作者:譚吉(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建民營是我國養老機構改革的重要方向。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合同是一項集合性概念,本質上屬于公私合作的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基本養老公共服務,外延上既包括增量機構,也包括存量機構。目前,我國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階低、合同類型不統一、體系混亂等現實困境,難以服務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為確保養老機構公建民營事業的規范有序發展,依據“合同標的”區分標準及“雙階理論”分析框架,應將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合同認定為民事合同并優先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之規定。同時,應從合同主體、合同內容、協商機制、救濟路徑等方面,構建配套于《民法典》的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合同實施體系,以促進私法規范與公法規范的協調銜接,促使政府與市場、公益與私益的有機協同,實現政府部門、社會主體及服務對象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養老機構與服務;公建民營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公私合作合同
9.區域經濟法知識體系建構的觀念邏輯與認知范式
作者:陳婉玲(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區域經濟法作為調整區域經濟結構、解決區域經濟問題的新興法律現象,以國家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會現實為背景,以區域經濟結構失衡的法律治理為使命,以區域協調發展為法的價值目標。隨著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進一步落實與深化,涉及調整區域經濟現象的規范性文件越來越多,在經濟法內部形成“區域經濟法”的理論關切十分緊迫。討論區域經濟法知識體系建構應該具有的觀念基礎和立場方法,是基于推動經濟法內部建立區域經濟法價值共識的考量。在區域經濟法知識生產過程中,觀念、立場和方法不僅決定了研究問題的起點與方向,更深刻影響著區域經濟法的本體認知和制度設計路徑邏輯。一方面,共同體世界觀統攝下的區域發展觀以及實質正義觀構成了區域經濟法認識論、價值論與規范論的觀念基礎與思維范式。與此同時,基于區域經濟現象的中觀性、空間性和結構性,還必須以中觀視野、空間維度和結構主義作為區域經濟法的立場手段和分析方法,才能準確把握區域經濟法的制度價值,這是深入推進區域經濟法治建設的前提工程。
關鍵詞:區域經濟法;區域協調發展;中觀經濟;空間生產;結構主義
10.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正當性建構
——違反保護性規范的解釋路徑
作者:湯欣、李卓卓(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正當性,長期因投資者是否具有應予保護的“權利”的論爭而難以自洽,未探討“利益”侵害救濟及違反保護性規范的解釋路徑。不同于歐盟等地區的市場保護模式和美國的信義義務模式,我國《證券法》內幕交易制度采保護個人投資者與市場整體的雙重保護模式。基于保護投資者對誠信市場的合理期待并救濟相應損失、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等證券法政策,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范具有保護性規范性質。對應地,證券法中“公開或戒絕”義務亦為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違反該義務構成過錯并產生損害賠償責任,但只有同時、反向交易中的投資者遭受的損失與義務違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內幕交易規范中私人執行機制僅具有補充性,民事責任的規范構成應合乎此項定位,證券法及監管規則亦應完善源頭遏制并精準追責。
關鍵詞: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投資者保護;誠信市場期待;保護性規范
【熱點透視】
11.營商環境法治化視角下公司糾紛的可仲裁性審視
作者:李燕、李欣蓮(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廣義上的公司糾紛覆蓋公司間糾紛和公司內部糾紛。作為商事糾紛核心類型,與公司治理實踐、權責分配和市場主體利益保護密切相關的公司內部糾紛,在仲裁適用上面臨理論與實踐的雙重質疑。在世界銀行 B-READY 評估體系對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的考察背景下,以股東與公司糾紛、董事與公司糾紛和公司解散糾紛為分析樣本,梳理公司糾紛適用仲裁的現實困境、獨特優勢與實踐需求,是探索構建公司內部糾紛仲裁通道的有效路徑。為發揮仲裁的價值優勢、深化公司自治理論,應當通過完善《仲裁法》和《公司法》肯定公司糾紛的可仲裁性,優化仲裁條款效力認定標準并健全針對公司糾紛的具體仲裁規則。
關鍵詞:公司糾紛;可仲裁性;營商環境;公司自治
12.電子商務平臺治理的理念轉型與制度調適
作者:張欽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時代平臺治理中商業利益、消費需求與公共福祉呈現結構性矛盾。市場邏輯主導的電商平臺經濟通過“消費誘導型數據剝削”,即平臺利用算法與數據優勢誘導非必要消費,將社會成本轉化為資本權益,侵蝕用戶自主權與社會公共價值。電商平臺秉持中立理念以技術無偏好推動共享經濟等新業態在制度紅利期持續擴張,但平臺內在逐利性與技術非中立性導致工具理性與法律價值難以辯證統一,公共監管處于治理短板。可以將價值理念嵌入《電子商務法》修訂,構建底線監管與平臺自治協同的治理框架。通過厘清權責分配機制與責任范疇,錨定平臺監管的長效治理效能,以義務補強、責任明晰與規則協調為著力點,在價值引導、善治約束與事實規制維度形成閉環,為平臺治理提供可操作規范,最大限度保護用戶主體性和社會非經濟價值。
關鍵詞:電子商務平臺;治理;技術中立;功能主義;道德主義
13.數據來源者的雙重角色與權利配置
作者:時誠(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
內容提要:數據來源者是因其自身特征、狀態或行為等被數字化記錄,從而促成數據產生的個人、組織,其在數據價值鏈中扮演著信息的被記錄者和數據促成產生者的雙重角色。數據來源者不僅對其貢獻的信息內容享有法定在先權利和信息許可使用權,而且對由其促成產生的數據享有財產性權益,包括數據獲取權、數據使用權、數據轉移權。數據來源者與數據持有者構成信息的被記錄者與信息的記錄者、內容貢獻者與載體生產者的關系。數據來源者權與數據持有者權原則上相互區隔、各行其是。當兩類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遵循數據來源者權價值優位原則;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出于促進數據流通、尊重合同約定、保護信賴利益等目的,可例外地要求數據來源者權讓位于數據持有者權。
關鍵詞:數據產權;數據來源者;數據來源者權;數據持有者權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4.論綠色溯源法律制度的規范構造
作者:邵莉莉(北京林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內容提要:綠色溯源以低耗、減污、降碳綠色化為目標,以再生產過程中消耗的自然資源、產生的污染和碳排放為對象,利用數字和信息等技術,對產品和服務生命周期的全環境足跡進行追溯和評價。我國目前開展的碳足跡溯源和綠色供應鏈追溯主要是依據政策性規定,尚未形成有強制拘束力保障的、以產品和服務生命周期全環境足跡溯源義務為核心的、調整環境足跡綠色溯源利益關系的法律制度。綠色溯源法律制度是對再生產系統中產品和服務生命周期全環境足跡追溯和環境影響系統性過程式監督、控制,其與既有的環境法律制度共同構成生態環境法律體系,是助力實施和履行實現綠色低碳發展、污染防治、生態保護領域與調整再生產有關的環境利益關系法律規范的手段型規范。對此,調整綠色溯源利益關系的法律制度應從單一“命令-控制”向“命令-控制”兼具“激勵-約束”范式轉型。應以“在保護自然環境中發展生產”為指導,通過生態環境基本法律和專門法律確立綠色溯源對象、內容、義務主體、核算評價規則、激勵引導規則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構建完整的綠色溯源法律制度,助力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以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建設。
關鍵詞:綠色溯源;產品和服務生命周期評價;環境足跡;法律制度;綠色發展
【法律實務】
15.行政訴訟中正當程序原則適用實效之檢視
——以163份警察裁判文書為分析樣本
作者:施立棟(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暨公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正當程序原則現已頻繁地出現在中國的行政訴訟裁判文書之上,但對于其適用的實際效果仍有待作出審慎細致的檢視。以警察法領域的163份裁判文書為剖面分析可知,正當程序原則的司法適用狀況確已獲得了長足發展,表現在法院不僅敢于在法無明文規定時援引該原則,而且在一些個案中開始借此矯正僵化的程序規則。此外,在為數眾多的案件中,違反正當程序原則成為法院否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核心理由。但在繁榮的司法適用表象下,其實暗流涌動。一方面,有超過四成的案件泛化使用了正當程序原則;另一方面,在效力評價上,極少有法院將違反正當程序的行政行為認定為學理意義上的無效,而是普遍將其違法性做降格評價甚至予以忽略不計。這些做法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了正當程序原則在規制行政行為方面的作用效果,表明其在當下尚未成為真正具備實效性的司法審查標準,也預示著相關配套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關鍵詞:正當程序原則;違反法定程序;司法審查標準;警察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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