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蘇州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蘇州工作重要講話精神,緊扣“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錨定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目標,持續深化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依法規制惡意訴訟,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為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蘇州新實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從2025年全市法院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評選出以下典型案例,現予以發布。
目 錄
案例一
某電力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二
豐某與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三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四
邁某公司與思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五
花某公司與綵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六
歐某公司與華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七
優某康公司等與晟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八
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與某童品家居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九
某紡織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司法懲罰案
案例十
某鋼集團有限公司與某昌建材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糾紛案
1
某電力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太倉市人民法院 (2024)蘇0585民初183號
二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蘇05民終13609號
案情簡介
某電力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均為中國光伏產業鏈企業。某電力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來,業務逐步從單一組件銷售發展為覆蓋光伏全產業鏈,其核心商標“SUNOVASOLAR”于2021年在中國獲準注冊,并于2022年通過馬德里體系申請國際注冊,獲準在歐盟注冊,核定商品類別包含第9類“光伏電池和組件;用于發電的太陽能電池板;用于發電的光伏設備和裝置”等。某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營光伏支架產品。2023年5月,某新能源公司參加波蘭光伏展,在展位海報顯著位置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圖文標識。某電力公司認為該標識與其在中國及歐盟的注冊商標“SUNOVASOLAR”構成近似,且雙方產品均面向光伏發電領域,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侵害其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涉案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在波蘭,但訴訟在中國法院進行,故本案需首先確定法律適用。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沖突規范采取分割制: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不能由當事人協議選擇,即知識產權歸誰所有、知識產權的成立、生效、維持、排他范圍、期限、終止等問題,均應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但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包括歸責原則、禁令救濟、損害賠償等問題則優先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地法。根據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因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波蘭境內,混淆的后果也發生在波蘭境內,因此無法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授權的注冊商標權規制發生在境外的侵權行為,故某電力公司能以歐盟注冊商標主張相應權利。該商標權的歸屬與內容應當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即歐盟法律,商標權的侵權責任經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院委托法學專家查明《歐盟商標條例》的相關規定并依法予以適用,認定某電力公司“SUNOVASOLAR”商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核心識別要素 “SUNOVA”與被訴侵權標識“Sun-Nova New Energy”主要識別要素“Sun-Nova”構成近似,某新能源公司在波蘭光伏展的宣傳海報上突出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圖文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侵犯歐盟商標權的行為。同時,法院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確定某新能源公司應當承擔的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國首例適用外國法對域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予以司法規制的典型案例,亦是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適用外國法律的重要探索,彰顯了中國法院對接國際司法規則的實踐能力。人民法院對域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引起的糾紛積極行使管轄權,并依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準確確定準據法,高效便捷地查明外國法,最終認定侵權成立、依法厘定法律責任,為跨境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提供了示范樣本,對助力企業防范海外經營法律風險、推動企業安心“出海”具有重要意義。
2
豐某與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4)蘇0582民初9015號
二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蘇05民終4840號
案情簡介
原告豐某系設計師,其于2023年8月使用Midjourney等人工智能繪圖軟件生成了一系列蝴蝶造型椅子圖片,并發布于其小紅書賬號,同時公開了生成所用的提示詞(Prompt)。被告朱某在看到該系列圖片后,主動聯系尋求商業合作被拒。隨后,朱某參考豐某公開的提示詞,使用同類AI工具生成了新的蝴蝶椅設計圖,并交由被告公司生產、銷售實體產品。豐某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蝴蝶椅產品及使用的宣傳圖、包裝圖,侵犯了其就AI生成的“幻之翼透明藝術椅”系列圖片所享有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裁判
關于涉案AI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認定,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對于主要依賴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內容,不能當然認定為作品。使用者若主張其對AI生成物享有著作權,必須證明其在該生成過程中進行了體現其獨創性的智力投入,而非僅僅提供了初始想法或簡單的指令。本案中,原告豐某雖主張其通過輸入提示詞、調整參數、使用墊圖等方式參與了創作,但其未能提供生成涉案三張具體圖片的原始過程記錄。原告提供的演示錄屏僅為事后類似圖片的生成過程,且其自認由于AI生成的隨機性,已無法再現與涉案圖片完全相同的生成結果。在缺乏原始創作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難以認定原告對涉案圖片的具體表達(如布局、構圖、線條、色彩等要素)作出了個性化的審美選擇和實質性貢獻。因此,涉案AI生成的蝴蝶椅子圖片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法院認為:首先,由于涉案圖片不構成作品,原告主張著作權侵權的基礎不存在。其次,被告朱某雖接觸了原告圖片并參考了其公開的提示詞,但提示詞本身屬于對“果凍質感”“蝴蝶形狀”等思想、概念層面的描述,并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體表達。參考和使用此類處于公有領域或思想范疇的提示詞,本身不構成侵權。最后,經當庭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宣傳圖及包裝圖,與原告主張保護的圖片在蝴蝶翅膀的弧度、花紋、椅腿造型、整體線條與輪廓等具體表達上均存在顯著視覺差異。尤其是被訴侵權產品為適應工業化生產進行了重新設計,二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此外,原告未能證明其已將涉案圖片投入商業使用并建立起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優勢,故被告的行為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豐某提起上訴又撤回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認定AI文生圖不構成作品的司法案件,進一步明確了AI生成物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司法審查標準。在AI文生圖創作場景下,AI使用者不能僅憑其對AI工具的利用主張權利,審查生成物是否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關鍵在于使用者是否通過多輪提示詞優化、參數精細化設置等具體行為,對最終表達的生成作出了個性化的、實質性的智力投入,并保存了完整的創作過程證據。同時,本案厘清了思想與表達的法律邊界,認定基礎提示詞描述的元素屬于思想范疇和公有領域題材,保障公眾自由借鑒與二次創作的空間,有效防止對基礎創意的不當壟斷。本案充分體現司法在保護獨創性勞動與鼓勵技術應用之間的審慎平衡,既引導創作者利用新技術進行深度創作并依法保護其智力成果,也遏制了著作權權利泛化主張,為人工智能產業健康發展和新質生產力培育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3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蘇05民初533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5)蘇民終622號
案情簡介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專利號為2021****、名稱為“顯示屏幕面板的清潔控制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涉案專利屬于圖形用戶界面專利(GUI)。涉案專利設計要點在于顯示屏幕面板中顯示的圖形用戶界面。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張三被告銷售的無線二合一洗地機產品的顯示屏幕面板所使用的清潔控制界面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據此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裁判
關于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是主視圖、變化狀態圖及視圖變化所提體現出的人機交互方式。該種界面變化是在觸發按鍵后立即發生的跳轉,其并不包含連續的動態變化過程。故對于該種包括多個變化界面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主要應考慮主視圖、各變化視圖中界面的區域模塊整體布局、各區域模塊的具體設計以及各區域模塊體現的人機交互方式。關于侵權比對,法院結合涉案專利無效程序中的證據確定授權性設計特征,并認定涉案專利設計主視圖及變化狀態圖與被訴侵權產品的相應界面之間在區域模塊布局、各區域的具體設計以及人機交互方式方面都存在顯著區別,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遂駁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準確把握了GUI外觀設計的本質內核與發展趨勢,強調對界面間狀態變化所呈現的完整交互過程進行整體觀察與綜合判斷,有效突破了以往孤立比對方式的局限,通過進一步將專利無效審查程序中所確定的授權性設計特征實質性地運用于侵權特征識別,明確了GUI設計靜態表達與交互邏輯的司法保護邊界,為數字經濟時代界面設計創新保護提供了具象化的司法保護路徑。本案裁判將GUI外觀設計中多狀態界面間的流轉邏輯納入保護范圍,同時排除了對純動態過程的延伸保護,不僅厘清了GUI設計中美學表達與功能邏輯的關系,更推動了人機交互設計領域外觀設計專利從產品實體向交互載體的轉型,對引導數字經濟時代人機交互設計的創新保護與行業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4
邁某公司與思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蘇05民初671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 (2025)最高法知民終655號
案情簡介
邁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為一家從事生物原材料、醫學實驗室產品到專業化服務的企業,系專利號為2014****、名稱為“基于微液滴的數字核酸擴增定量分析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思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系從事生物醫藥研發的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為第三代液滴式數字PCR設備的產業化,其主營產品為被訴的數字PCR分析儀,2022年進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創新醫療器械綠色通道審查,并于2025年6月獲審批注冊,系目前國內唯一一款審批注冊的用于慢粒白血病融合基因絕對定量檢測的產品。邁某公司認為,思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數字PCR產品以及配套使用的檢測耗材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要求思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中限定的技術特征“微管道一端開口在所述開口容器的……液面以下左右往復振動……”。關于“液面以下左右往復振動”的理解,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關于“水平振動”的記載、涉案專利無效決定中的認定、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有益效果等,“左右往復振動”應理解為基本平行于液面的水平往復振動。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生成液滴的方式為,液滴生成毛細管與振鏡電機的轉軸固定連接,在振鏡電機的作用下進行往復的擺動運動,同時液滴生成毛細管、轉軸形成的整體還進行平移運動,因此毛細管在左右往復擺動和平移運動的復合作用下,實現了毛細管一端開口的曲線運動。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毛細管的往復擺動和平移運動疊加形成的復合曲線運動與涉案專利“液面以下左右往復振動”所限定的“基本平行于液面的水平方向振動”并不相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相比,生成液滴原理存在差異,生成液滴的穩定性、均勻性以及平鋪在容器底部的均勻性等方面效果更優,檢測效率也得到有效提升,兩者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也并非本領域技術人員不通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替換手段。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一審判決作出后,邁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立足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與技術貢獻,準確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對關鍵技術特征作出精準解釋,結合被訴產品的技術手段、實現原理及技術效果,依法認定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本案裁判詮釋了專利保護與創新貢獻相協調的司法理念,對于厘清專利權邊界、鼓勵實質性技術創新具有重要價值,不僅為科研人員的再創新活動筑牢司法保障,更有效激發研發企業的創新活力,對助推江蘇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創新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同時,本案涉及生物醫藥產業的第三代液滴式數字PCR設備,系目前國內唯一用于慢粒白血病融合基因絕對定量檢測的注冊產品,對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停藥監測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判決實現了保護知識產權、保障民生福祉與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多重社會效果。
5
花某公司與綵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案號: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4)蘇0581民初15247號
案情簡介
“常熟花邊制作技藝”是一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告及其前身對該項技藝的傳承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原告認為,被告在其開設的網店和非遺工坊內,對該項技藝的宣傳和展示內容與事實不符,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虛假宣傳。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常熟花邊制作技藝”及原告的宣傳資料,并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被告在網店銷售商品的宣傳頁面中,同時標注多種非遺名稱,使消費者不易直觀判斷該商品實際采用的是何種技藝,在其經營的非遺工坊內,關于“常熟花邊”的相關榮譽表述不夠準確,被告應當對上述不精準之處進行修改完善。但被告經營的非遺工坊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其展示常熟花邊產品、歷史照片及所獲榮譽均系出于介紹非遺技藝的需要,并且其明確標注了企業名稱、商品品牌等足以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與誤認,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時,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常熟花邊制作技藝”作為一項民間手工技藝,經歷了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原告及其前身對該技藝發展作出的貢獻應予以充分肯定。但考慮到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困難甚至面臨消亡的現狀,為實現傳承與發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共同目標,一方面,原告對于他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相應的展示、傳承、傳播活動的行為,應予以支持和肯定;另一方面,被告作為開發利用案涉非遺技藝的經營者,應當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尊重其文化內涵。原、被告雙方均應秉持尊重與保護的態度,堅持守正與創新的思路與方式,共同推動該項非遺技藝的傳承與發展。
典型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涵養文化自信、傳承民族智慧的珍貴財富,其活態傳承與創新性發展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司法的精準護航。本案清晰界定了非遺資源合理利用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邊界,在充分肯定原告及其前身對傳承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又明確非遺作為公共文化資源,應允許市場主體在誠信原則前提下進行合理展示、傳播與創新利用,避免過度維權阻礙非遺活態傳承。該案裁判有效促進非遺傳承與商業利用的良性互動,既保障了非遺守護者的合法權益,又鼓勵了市場主體參與非遺的創新性發展,推動傳統技藝在保護中傳承、在創新中煥活,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筑牢法治根基,助力文化強國建設與非遺文化的時代延續。
6
歐某公司與華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4)蘇0581民初8754號
二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蘇05民終3835號
案情簡介
華某公司系以色列化工集團(ICL)授權經銷商,在我國長期銷售該集團生產的“Fyrquel”系列磷酸酯抗燃油。“旭瑞達”系英文“SUPRESTA”的音譯,原為美國旭瑞達有限公司的字號及未注冊商標,該公司后被ICL收購。華某公司自2019年起,即在銷售合同、項目委托書、經銷證明書等文件中注明“原旭瑞達品牌”,并于2020年10月起將“旭瑞達抗燃油”作為百度推廣關鍵詞,鏈接至其官網推廣ICL抗燃油產品。歐某公司于2021年申請并注冊第5309****號、第5310****號“旭瑞達”商標,上述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類、第4類潤滑油、潤滑劑等商品上。歐某公司認為華某公司的推廣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華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華某公司抗辯其對“旭瑞達”享有在先權利,歐某公司系惡意搶注商標,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以惡意注冊為基礎、以訴訟為工具妨礙正當競爭的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護。本案中,在歐某公司涉案商標申請日前,華某公司及其關聯主體已在電力能源領域持續使用“旭瑞達”標識開展抗燃油產品銷售及宣傳推廣,并與以化集團“Fyrquel”品牌形成穩定對應關系,該標識已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較高知名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保護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歐某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標系惡意注冊,且自身使用行為具有誤導性的情況下,仍以涉案商標作為權利基礎起訴華某公司,本質是將訴訟作為惡意打壓競爭對手的工具,并試圖通過司法程序將其不正當利益合法化,屬于對訴訟權利的濫用,故依法駁回歐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歐某公司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能源安全領域規制商標惡意搶注及權利濫用的典型案例。法院穿透注冊商標“權利外衣”表象,精準打擊能源關鍵耗材領域的仿冒亂象,精準認定明知在先標識已形成穩定市場認知仍惡意搶注并借訴訟索賠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判決立足誠實信用原則,認定明知在先標識具有行業歷史積淀和穩定市場認知,仍惡意搶注并借機索賠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不僅依法保護了正品經銷商的合法在先權益,維護了能源耗材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更從源頭防范了因仿冒產品流入可能引發的重大安全風險,以司法實踐切實筑牢國家能源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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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某康公司等與晟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案號: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蘇05民終5271號
案情簡介
優某康公司系1999年成立于澳大利亞的心血管醫療設備企業,于2003年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為“UCM”。該公司核心產品USCOM心輸出量測量儀自2004年進入中國市場,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曾系優某康公司的股東,其自2016年起就通過其控制的圣某公司、玄某公司先后與優某康公司建立經銷關系,優某康公司授權上述兩家公司在華經銷其心輸出量測量儀,相關知識產權歸屬于優某康公司。2022年經銷協議續簽磋商期間,晟某公司未經優某康公司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心輸出量測量儀產品及相關宣傳材料上突出使用“UCM”標識,且其產品測量界面使用了與優某康公司產品界面高度近似的藍色波形、紅色描記組合。優某康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不同于一般市場主體之間的偶發糾紛,而是存在特殊關聯企業之間所發生的爭議。對于涉案商業標識是否“有一定影響”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應置于雙方歷史關系的語境中進行綜合考量,充分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目的,立足于行為正當性的判斷標準對本案作出相應評判。關于“UCM”標識,優某康公司自2003年上市以來,持續在其官方年報、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顯著位置標注“UCM”標識,使得該標識的使用不再局限于單純的證券交易場景,在實際商業活動中已具備了識別特定市場主體的功能。且隨著優某康公司USCOM產品自2004年進入中國市場后,通過長期廣泛的商業推廣,使得與產品密切關聯的“UCM”標識在心輸出量監測專業領域內的相關公眾中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系,具備了一定市場知名度,故法院認定優某康公司“UCM”標識屬于“有一定影響”的英文企業名稱簡稱。其次,關于產品測量界面的波形顏色組合,法院認為該組合雖難以直接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品裝潢的保護范疇,但通過優某康公司持續的臨床應用、學術推廣及展會宣傳,相關公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將該波形顏色組合與其USCOM產品建立關聯。晟某公司主觀具有不正當獲取對方商業標識市場利益的意圖,客觀上在產品型號、產品圖形界面等多個維度刻意模仿優某康公司的相關標識,該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其他混淆行為。綜上,法院認定晟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8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惡意仿冒、堅決遏制“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激發創新活力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本案立足當事人特殊合作淵源,合理界定有一定影響商業標識的保護范圍,精準甄別并規制刻意模仿產品標識、界面設計的混淆行為,引導市場主體堅守誠信經營底線,將核心競爭力聚焦于技術研發、產品迭代與服務升級。本案聚焦生命健康醫療領域,通過強化商業標識與創新成果司法保護,旗幟鮮明鼓勵實質性科技創新,推動科技創新與醫療健康產業深度融合,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為高端醫療設備產業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保障。同時,本案嚴格貫徹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原則,充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在華正當商業利益與創新成果,持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服務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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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與某童品家居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蘇05民初1804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3)蘇民終678號
案情簡介
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專業經營兒童家具和配件制造的國際知名企業,旗下Tripp Trapp 成長椅自1972年推出市場后因設計獨特被《財富》雜志評為“全球100個偉大現代設計”。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成長椅結構于1975年申請美國專利,現已超過保護期限。在歐盟多份判決或商標申請決定中,成長椅產品形狀設計被認定為屬于功能性設計。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某童品家居有限公司在其網絡店鋪銷售的成長椅造型與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Tripp Trapp 成長椅形狀造型相同,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童品家居有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訴訟中,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主張保護的“Tripp Trapp 成長椅”形狀是否能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在專利權終止后,相應設計并不當然進入公有領域,在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條件時,還可以受到該法的保護。專利本身是一項設計具有功能性的重要提示,Tripp Trapp成長椅獲得過專利可以作為該產品具有功能性的初步證據,此時需要原告對其主張保護的形狀造型符合反法保護的條件盡到更高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已舉證證明Tripp Trapp成長椅專利的權利要求中雖然包含了立柱、座板、墊腳板以及緊固裝置等部件,但并沒有限定這些部件組合在一起后的特定形狀、尺寸、曲線或角度,而上述特定形狀、尺寸、曲線或角度正是原告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商品裝潢設計要點,與申請專利時主張的技術方案存在一定區別。涉案成長椅曾注冊專利且目前專利已到期這一情形不等于允許他人自由仿制Tripp Trapp產品造型裝潢。涉案Tripp Trapp成長椅L型支撐架和梯形踏板屬于功能性設計,不應禁止同行競爭者在其他成長椅產品上單獨使用,但上述兩部分及椅腿、椅腳、座板、墊腳板具體形狀組合形成的線條獨特、造型簡約的整體外觀可以作為形狀裝潢受到保護,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排除的不具有顯著特征的功能性形狀,對該形狀造型裝潢予以保護,并不會限制競爭。被告銷售的成長椅一比一全細節地抄襲了原告的Tripp Trapp成長椅,構成仿冒的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50萬元及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兼具功能性與審美性的產品形狀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典型案件。從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邏輯出發,通過對“裝潢”的內涵和外延進行充分闡釋,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品裝潢包括“形狀構造類裝潢”;從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的關系出發,明確了形狀造型已經申請專利并非否定商品外觀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必然條件,但因專利本身是一項設計具有功能性的重要提示,故原告對其主張保護的形狀造型不具備功能性應盡到更高的舉證責任。本案將成長椅造型中實用功能性設計與具有審美意義和顯著性的設計予以區分,厘清了此類兼具功能性與審美性的產品形狀的保護范圍。既保護了行業競爭者自由使用共有領域設計的權利,也保護了權利人對于其產品造型的獨特貢獻以及產品形狀背后承載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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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紡織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司法懲罰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蘇05司懲1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3)蘇司懲復2號
案情簡介
法院在審理(2021)蘇05民初288號原告葛某德國際公司與被告謝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銳某紡織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某紡織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報關代理協議書》《房屋租賃及物業服務合同》,以此證明某紡織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權期間自營業務大幅下降,但該兩份證據與兩公司提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出口報關單以及某紡織有限公司的審計報告均明顯不符。某紡織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三年利潤表的專項審計報告,用以證明其在被控侵權期間處于虧損狀態。經審查,三份審計報告不僅沒有防偽信息頁和審計意見,而且明顯與某紡織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相悖,也與法院向稅務機關調取的企業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等證據不符。在本案訴訟前,某紡織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偽造的《股權轉讓合同》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此無效葛某德國際公司的權利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明確否定了上述兩份協議的真實性。經法院多次釋明,某紡織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署《誠信訴訟承諾書》并反復承諾所作陳述和所交證據均為真實。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誠實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遵守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如實陳述客觀事實,提供真實的訴訟證據。本案中,某紡織有限公司和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是用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銷售收入的重要證據。但兩公司提交的《報關代理協議書》《房屋租賃及物業服務合同》、某紡織有限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與在案證據以及當事人自身的陳述存在大量矛盾之處,明顯屬于虛假證據。此外,某紡織有限公司已在商標無效行政程序中因提交偽造證據被行政機關不予認定,在本案訴訟中仍實施了同樣的行為。且經法院多次提示、要求簽署《誠信訴訟承諾書》后,某紡織有限公司和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仍拒絕承認存有相應的不誠信行為。因此,法院對某紡織有限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處以40萬元罰款。
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貫穿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的全過程。當事人為支持其訴辯主張,應依法、誠實地提供證據。在本案中法院以司法處罰的形式對當事人偽造重要證據、作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嚴懲,彰顯了人民法院對訴訟不誠信行為進行堅決打擊的決心,以法院裁判的形式推動當事人誠信訴訟,助力推動誠信訴訟體系、誠信社會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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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鋼集團有限公司與某昌建材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張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蘇0582刑初1111號
案情簡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某鋼集團有限公司系第684****號“聯峰”注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于第6類合金鋼、金屬建筑材料等商品。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間,被告單位某昌建材有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股東董某的組織下,伙同他人將采購的“亞新”等品牌線材更換為“聯峰”商標吊牌及配套質量證明文件,假冒“聯峰”品牌線材銷售至全國近20個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包括多個重點工程,假冒線材總量達4521噸,銷售金額1929萬余元,違法所得41萬元。某鋼集團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并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院裁判
關于刑事責任認定,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考慮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寬處理。關于民事賠償,法院認為被告非以侵權為業,權利人實際損失與侵權獲利難以精確查清,故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綜合考量商標知名度、侵權規模、主觀過錯等因素,在法定賠償中融入懲罰性考量,判決被告單位賠償80萬元,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某在4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該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托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嚴厲打擊危害重點基建安全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在依法追究侵權單位及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一并解決民事賠償爭議,有效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實現了知識產權刑事懲戒與民事救濟的有機銜接,提升了維權效率與司法保護整體效能。同時,法院精準把握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在法定賠償中融入懲罰性考量,既依法填補權利人損失,又對嚴重侵權行為形成有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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