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明知他人銷售偽劣產品而幫助運輸行為的定性
——楊某甲銷售偽劣產品案
入庫編號:2024-02-1-067-001/刑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3.12.11/(2023)粵0232刑初67號/一審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等便利條件的,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在運輸途中即被查獲,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關鍵詞:刑事 銷售偽劣產品罪 運輸 共犯 未遂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凌晨,經貨主電話安排,被告人楊某甲駕駛小型普通客車運輸貨物到湖南省長沙市,雙方約定貨到后支付運輸費用。在運輸過程中楊某甲發現車上所載物品為香煙,但貨主未提供任何手續。楊某甲咨詢其朋友如無任何手續運輸假煙被查獲后會如何處理,其朋友告知楊某甲運輸假煙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勸告其放棄運輸、主動報警投案。但楊某甲在明知運輸物品為假煙后仍駕車前行,車輛行駛至廣樂高速公路乳源某服務區時,被乳源瑤族自治縣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查獲,現場查獲偽劣芙蓉王香煙(硬盒)1668條、中華香煙(硬盒)25條、共計1693條。經廣東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楊某甲運輸的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經廣東省韶關市煙草專賣局核價,查獲的涉案香煙貨值金額為428250元。
廣東省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粵0232刑初6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甲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抗訴。判決已發送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明知他人實施銷售偽劣香煙的行為,其為獲取利益而幫助他人運輸,在運輸途中被查獲,貨值金額達428250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楊某甲幫助他人運輸假冒偽劣香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楊某甲在運輸途中被查獲,應認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對其減輕處罰。楊某甲犯罪情節較輕,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經社會調查,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第27條、第52條、第53條、第67條、第72條、第7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201條
一審:廣東省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3)粵0232刑初67號刑事判決(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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