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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5年3月,張某駕駛小客車由東向西正常行駛,劉某騎行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通行,兩車行進過程中,張某駕駛的客車右側與劉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左側發生直接碰撞,該事故直接導致劉某身體受傷,兩車均出現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經交管部門現場勘查、責任認定后,出具正式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全部過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騎行電動自行車無任何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劉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接受緊急救治,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劉某因本次骨折遺留左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功能喪失程度達30.34%,傷情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十級傷殘標準。與此同時,劉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
康復后,劉某就事故損失向張某索賠,雙方針對已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能否再主張誤工費產生核心爭議,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全部侵權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結合案件事實、事故責任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裁判:一,確認被告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對原告劉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合法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二,針對雙方爭議最大的誤工費訴求,法院明確認定,劉某雖已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但該待遇不能免除侵權人張某的誤工費賠償責任,對劉某主張的誤工費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三,結合劉某的傷情、誤工期限及收入狀況,核定誤工費具體金額,連同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其他合理損失,判令張某按期足額賠付。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一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交管部門已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張某的過錯駕駛行為直接導致劉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二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張某作為侵權人,理應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
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雙賠”的核心法理: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屬于不同法律關系,請求權基礎不同,不存在相互抵扣的法律依據。
停工留薪期工資源于工傷保險法律關系,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是職工因工受傷后,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都需保障職工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權益,與第三方侵權行為無直接關聯,責任主體為用人單位。
誤工費源于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編相關規定,是侵權人因自身過錯行為,導致受害人誤工減少收入,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民事填補,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主體為侵權人張某,目的是彌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收入減損。
二者在權利主體、責任主體、歸責原則、法律依據、制度目的上均完全不同,不存在重復賠償或相互抵扣的法理基礎,因此不能因受害人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就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法定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九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獲得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之減輕或免除,本案直接適用該裁判精神。同時司法實踐中普遍明確,除醫療費等實際支出的財產性損失(遵循填平原則,不可雙賠)外,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分屬不同賠償范疇,二者可以并行主張,受害人有權獲得“雙賠”。
律師寄語
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的情況,很多受害人不清楚自身合法權益,要么誤以為享受工傷待遇就不能再索賠,要么盲目索賠導致訴求不被支持,本案的裁判恰好厘清了此類競合案件的核心維權邊界,具有極強的實務指導意義。
法律既要保障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全面填補,不讓違法侵權者逃避責任,也不會讓受害人獲得額外不當利益,嚴格區分不同法律關系、恪守歸責原則,才能兼顧公平與正義。同時也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出行務必遵守交通規則,機動車駕駛人更要盡到安全駕駛義務,從源頭減少交通事故,避免給他人和自身帶來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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