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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天河法院對 “太二酸菜魚” 訴 “太二酸” 侵權案作出判決,被告因惡意抄襲商標、仿冒宣傳語,且屢罰不改,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且情節嚴重,普通賠償35萬余元,懲罰性賠償追加63萬余元,合計判賠超100萬元。
本案中,原告 “太二酸菜魚” 是國內知名餐飲品牌,其 “太二” 商標及 “酸菜比魚好吃” 的宣傳語經長期運營,已形成極高市場辨識度與品牌價值。被告為蹭流量、搶市場,惡意注冊使用與 “太二” 高度近似的 “太二酸” 商標,照搬核心宣傳語,大規模生產銷售酸菜魚預制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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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被告此前提交的近似商標申請已被官方駁回,市場監管部門也已對其侵權行為作出處罰。被告在被駁回、被處罰后仍不停止,主觀惡意明顯,屬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很多經營者存在認知誤區,認為商標侵權無非是 “交點罰款、賠點錢”,將侵權成本當作 “市場學費”。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核心,就是專門懲戒 “明知故犯” 的惡意侵權行為 —— 它不僅要求侵權者彌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更會在此基礎上額外加罰,讓侵權成本遠超侵權收益。本案中,被告因屢罰不改,賠償金額直接翻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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