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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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司法實務中,司法鑒定意見是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核算損失金額、劃分雙方責任的核心證據,尤其在建設工程、財產損害、人身損傷、資產評估等糾紛中,往往直接決定案件裁判結果。很多當事人敗訴后發現,原審判決作為定案依據的鑒定意見,存在程序瑕疵、數據失真、依據不足、結論矛盾等明顯錯誤,卻被法院直接采信并據此裁判。
那么,法院采信明顯錯誤的鑒定意見,是否屬于法定再審事由?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證據司法解釋、最高院統一裁判規則,原審判決采信明顯錯誤的鑒定意見,屬于合法再審事由。
法定可再審的錯誤鑒定主要包含兩大類情形。
第一類是程序嚴重違法,包含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無對應執業資質、鑒定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鑒定取材未經雙方質證、鑒定流程違規、鑒定文書形式要件缺失等情形。程序違法的鑒定意見本身不具備合法證據資格,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類是實體結論明顯錯誤。具體表現為鑒定依據違背法律規定與行業規范、關鍵鑒定數據缺失或失真、測算公式錯誤、結論前后自相矛盾、脫離案件客觀事實等。此類鑒定意見屬于典型的“依據明顯不足”,無法客觀反映案件事實,依法應當排除。若原審法院忽略上述瑕疵,直接采信錯誤鑒定作為裁判核心依據,會直接導致案件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需要重點區分,法院對多份合法鑒定擇優采信、對鑒定細節尺度作出裁量認定,屬于正常審判自由裁量,即便當事人不服,也不能申請再審。
但如果鑒定意見本身存在法定無效、重大瑕疵,屬于應當依法不予采信的證據,法院錯誤采信并以此定案,就不再屬于自由裁量,而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對應《民事訴訟法》中“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再審事由,法院應當啟動再審審查。
同時,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再審,需要滿足關鍵前置條件。原審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必須已針對瑕疵鑒定意見提出書面質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窮盡原審救濟途徑。若原審階段默認鑒定效力、放棄異議權利、未提出有效抗辯,再審階段再主張鑒定錯誤,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外,鑒定錯誤必須實質性影響裁判結果,導致責任劃分、金額認定、案件定性出錯,細微瑕疵不滿足再審條件。
周軍律師提醒,采信錯誤鑒定意見是實務中成功率較高的再審理由,但審查門檻嚴苛。當事人不能僅憑裁判結果不利主張鑒定錯誤,需精準梳理鑒定程序、實體瑕疵,對應法定再審情形。若生效裁判依托錯誤鑒定作出,務必及時固定證據、梳理原審異議記錄,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遇到鑒定采信爭議、生效裁判糾錯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精準把握再審條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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