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遇到買家違約,房主再賣時少賣近百萬,為什么法院沒支持全額索賠?最近幾年房價下跌,可能會出現買家毀約,賣家另行賣房時房價更低了的情況,介紹個案子,了解一下這種情況怎么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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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年5月通過中介,李某把自己的房子以1354萬元的價格賣給方某,約定定金80萬7日內支付,剩余房款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還約定如一方毀約,需賠償80萬違約金,并承擔維權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等。
協議簽訂后,買方先把2萬元定金支付給中介,但其余的定金和房款此后一直未付,中介兩次發函要求付款,買方都推說資金不足無法繼續履行。
買上千萬的房,手里不可能連幾十萬的定金都沒準備好,我估計買方應該是簽約后覺得買貴了,后悔了,覺得大不了付出去的2萬定金不要了,但事情會這么簡單嗎?
此后,賣方于2022年6月正式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然后中介也2萬元定金轉給買方,但注意這里只發了單方的解約通知,并沒有三方就解約責任共同進行確定,所以這事就等于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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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也就是2023的6月賣方李某又以1261萬的價格把房賣給了新的買家,比去年的價格低了93萬,李某就將原來的買家方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方某賠償違約金80萬元及損失13萬元,并承擔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80萬是約定的違約金,但不夠彌補房屋差價,所以李某在80萬違約金的基礎上,加上了差的這13萬,實際上就等于要求方某承擔房屋差價損失。
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二手房買賣毀約后,如果因市場變化原因導致另行購買或出售房屋產生差價,法律上是可以支持賠償差價損失的,但這案子法院沒支持!原因是賣方在2022年的6月就已經明確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但解約后沒有盡快再次出售房屋,現在用一年后也就是2023年6月出售房屋的差價為標準索賠,依據不足不能支持。最后,法院判決方某向李某支付違約金80萬元,扣掉已付的2萬元定金后,還應再支付78萬元,同時賠償李某律師費支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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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買房還是賣房,談合同前要提前考慮好底價,別被人忽悠。經常有在中介那簽完合同回家一琢磨就反悔的事。房價漲時,經常是賣方覺得賣低了,房價跌時就可能是買家覺得買高了,回家覺得自己當時頭腦一熱被忽悠了之后,有人就會反悔,覺得大不了定金不要了或雙倍返還就行了,但落筆生責,這種事真不是放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就肯定能兜底的!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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