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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綿陽市涪城區旗某旅游管理公司,“盜采安昌河水賣給餐飲酒店及其余商戶,作為飲用水制作成菜品餐食酒類飲料,再高價賣給消費者,其行為長達數十余年”,經人投訴,并經媒體報道和“問政四川”轉辦后,綿陽涪城區農業農村局“在問政平臺的回復中”明確被投訴的某“旅游公司在安昌河取水屬實”,并表示“該公司已停止取水”。
盡管綿陽涪城區農業農村局在回復中僅認定 “取水位置在涪城區石塘街道御營社區新老茶樹安昌河堤右岸,原洞天公園外河岸線,取水用途為生產及消防用水”,但又表示,“按照現場核查及相關要求”,讓涉事公司停止了取水。
這不禁讓人要問,讓涉事公司停止取水,依據是什么,又按照了什么樣的要求?
據媒體報道披露的最新消息,涪城區農業農村局目前已“能夠確認”涉事公司“違規取水、用水”,但涉事“公司取水后以什么形式,或做成了什么樣的水產品進行出售”,農業農村局表示,由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調查。
既然能夠認定被舉報的涉事公司取水、用水違規,那投訴人投訴的“一直無任何相關部門過問、調查”,相關部門是否應該給個回應,或者應由上級相關部門提級調查?
顯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明確的“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的這一規定,被投訴的涉事公司,只需要有關部門查一查其有沒有申領取水許可證,就完全可以認定其是否盜采河水。那為何歷時十年,如果不是有人投訴,涉事公司盜采行為一直沒有被相關部門發現,并令其停止盜采?
從目前媒體報道披露的綿陽市涪城區農業農村局回應的涉事“公司取水后以什么形式,或做成了什么樣的水產品進行出售,則是由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負責調查”,涪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稱“涉事公司將這些水具體以什么形式,或者做成什么產品銷售,需要等農業農村局核實、取證之后再交由市場監管局處理”如此推磨轉圈的表示,就可以窺“涉事公司盜采十年沒有被發現或被及時制止”一斑而知全豹。
除上述相關部門推磨轉圈的表示之外,涉事公司盜采十年沒有被發現或被及時阻止,我們是否有理由懷疑,其背后有某種隱秘力量做支撐,或者有某些人在保護?由此是否更應該呼吁,該事件應提級調查,才能查個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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