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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先生與周女士系夫妻關系,陳甲系周女士的弟弟,陳甲與趙女士原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女小陳。2013年,陳甲因不具備限價房購房資格,與姐姐周女士商量,借用周女士、陳先生夫婦的名義購買一號限價商品房,房屋總價79萬余元,首付款16萬余元由趙女士賬戶直接支付,剩余63萬元貸款也由趙女士轉賬償還。房屋交付后,由陳甲、趙女士進行裝修并居住使用至今,物業費、電費等均由陳甲、趙女士支付。后陳先生、周女士訴至法院,稱房屋是他們出借給陳甲一家居住的,現在需要用房,要求陳甲、趙女士騰退房屋。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陳甲、趙女士對涉案房屋是否系無權或非法占有。陳甲、趙女士主張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口頭約定,綜合房屋的出資、房屋的實際使用、購房合同和票據的持有以及對于借名購房有無合理解釋等因素來進行判斷:購房款直接由趙女士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房屋交付后也實際由趙女士進行了裝修并居住使用,結合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足以使法院確信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陳甲、趙女士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并非無權或非法占有。鑒于以上情況,雙方之間應先解決借名買房的問題,在該問題解決之前,陳先生、周女士要求騰退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房產專業律師,我們認為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借名買房的認定標準。即使沒有書面協議,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一是全部購房款由借名人支付;二是房屋由借名人實際裝修、居住、使用;三是相關費用由借名人承擔;四是借名有合理的解釋,法院就可以認定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借名買房雖然有風險,但只要證據充分,合法權益還是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提醒那些出名人,不要以為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的名字就可以隨意處分房屋或者要求借名人騰房,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借名買房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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