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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先生與陳甲系兄弟關系,二人父母為陳老先生和周女士。2003年,陳老先生夫婦決定為次子陳甲購買一號房屋,房屋總價36萬余元,其中支付首付款21萬余元,銀行貸款15萬元,房屋登記在陳甲名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后陳老先生夫婦在該房屋居住,現由陳先生居住使用,原房屋產權證書也由陳先生保管。陳先生認為,該房屋系其與父母共同出資購買,其中他支付了首付款2萬元并償還了10個月的銀行貸款,因當時他不具備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故聽從父母安排將房屋登記在弟弟陳甲名下。現陳甲起訴要求陳先生騰退房屋,陳先生便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一號房屋系其與父母共同所有。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陳先生主張其與父母共同出資,并與陳甲達成借名合意,購買涉案房屋,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出資的事實、其與陳甲及父母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故法院對陳先生主張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的意見不予采納。其次,即便陳先生與陳甲、父母之間構成借名買賣合同關系,現陳先生依此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所有權的主張亦無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對陳先生要求確認案涉房屋由其與父母共同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房產專業律師,我們認為本案再次印證了"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陳先生之所以敗訴,關鍵在于證據不足:一是沒有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二是所謂的出資3萬余元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三是即便有少量出資,在父母子女兄弟這樣的親屬關系中,也很難認定為借名買房的出資。特別是經濟適用房這類政策性住房,借名買房的認定標準更加嚴格。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兄弟姐妹之間涉及房產的事宜,一定要親兄弟明算賬,該簽協議簽協議,該留憑證留憑證,不要因為礙于情面留下隱患。特別是涉及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等政策性住房,更要了解清楚相關政策,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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