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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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農村房屋買賣交易十分普遍。由于農村宅基地及房屋流轉存在嚴格法律限制,大量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最終會被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后,買賣雙方互相返還房屋與購房款,但房屋大幅升值、裝修投入、資金占用產生的損失客觀存在。
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后,買方產生的信賴利益、增值損失、裝修損失等,應當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閻某訴劉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宅基地流轉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無效的,買賣雙方均存在過錯;賣方作為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權人,明知房屋禁止對外流轉仍出售,且事后反悔主張合同無效,過錯程度更大,應當按照過錯比例對買方的信賴利益、房屋增值等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買方自身未盡審慎審查義務,承擔次要過錯責任。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買賣雙方的過錯比例劃分,以及買方的經濟損失應當如何分擔、由誰承擔。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閻某與劉某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某將自有農村宅基地房屋出售給閻某。合同簽訂后,閻某全額支付購房款,實際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且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后期房屋價格大幅上漲,劉某以案涉農村房屋禁止對外交易、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起訴主張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閻某返還房屋。閻某反訴要求劉某賠償房屋增值、裝修投入等全部經濟損失。劉某抗辯合同自始無效,雙方自愿交易,自身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事實及司法裁判規則可以得出結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適用過錯分擔原則。賣方明知農村宅基地具有身份屬性、禁止向非集體成員流轉,仍對外出售房屋,事后又主動主張合同無效獲利,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主要過錯方。買方未盡審慎核查義務,忽視農村房屋交易的法律限制,存在次要過錯,雙方需按照過錯比例分擔損失。
據此應當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某作為賣方過錯程度更高,應對閻某的房屋增值、裝修、資金占用等信賴利益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代表賣方無需賠償,司法裁判以“過錯比例分擔損失”為核心標準。賣方明知禁止交易仍出售、事后反悔毀約,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買方疏忽核查交易資質,自行承擔少量損失。遇到農村房屋買賣無效、損失賠償、過錯比例認定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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