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5月7日訊(記者 張艷玲)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69億輛,機動車駕駛人5.59億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5.8億輛,便捷出行成為民生常態。但同時,道路交通事故頻發,道路交通事故糾紛長期占據民事案件較大比例。“開門殺”責任界定難、“好意同乘”責任劃分爭議、租賃借用車輛責任不清等問題,既困擾司法實踐,也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對上述司法實踐中的難題進行明確。該司法解釋共12條,將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解釋》(二)聚焦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定四大維度,為統一裁判規則、規范司法行為、化解民生痛點提供權威司法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解釋(二)》堅持問題導向,直面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的“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等痛點難點,兼顧受害人權益保障與社會公平正義,兼顧法律剛性約束與公序良俗引導,助力構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解釋(二)》明確租賃借用車輛責任,厘清多方責任邊界。針對機動車租賃、借用中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分離的常見情形,《解釋(二)》第一條明確,發生事故后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存在過錯的,在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擔責,且各方賠償總額不超過受害人實際損失。這一規定既督促駕駛人安全駕駛,也警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嚴格履行車輛安全管理和駕駛人資質審核義務,從源頭防范風險。
破解“開門殺”賠償難題,強化受害人權益保障。針對乘車人開門致損的“開門殺”事故,實踐中部分保險公司以乘車人非被保險人為由拒賠。《解釋(二)》第二條明確,乘車人開門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限額及商業三者險約定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乘車人、駕駛人承擔。同時規定,交強險賠償后可向故意致損的乘車人追償,既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及時救濟受害人,也壓實乘車人安全注意義務。
細化“好意同乘”規則,鼓勵互助善行。針對“無償搭乘”“搭便車”等“好意同乘”行為,《解釋(二)》第三條明確,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事故,駕駛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可減輕賠償責任;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的全責、主責,不能直接等同于“重大過失”,需結合事故成因、駕駛人具體行為綜合認定。這一規定既符合公序良俗,也避免“好人擔責”的不合理情形,鼓勵鄰里互助、善意搭乘。
完善賠償與程序規則,全方位保障民生權益。除核心責任認定外,《解釋(二)》還作出多項暖心規定:明確超法定退休年齡但有誤工損失的受害人,有權主張誤工費;規定致殘后訴訟期間死亡的,仍按殘疾賠償金標準賠償;細化多個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上限;明確交強險對工程專項作業車事故的賠付責任;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追償的合并審理程序,減輕當事人訴累。
此外,《解釋(二)》還對駕駛證過期未注銷、非機動車事故責任、訴訟費用承擔等實踐爭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實現道路交通糾紛審理全鏈條規則覆蓋,推動同類案件同判、類案尺度統一。
此次《解釋(二)》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生動實踐,也是深化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通過精準破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中的民生痛點,既為群眾出行筑牢安全法治防線,也為道路交通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支撐,讓每一次出行都有法治護航,讓公平正義在每一起案件中可感可及。
編審:蔡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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