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前夕
多地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聚焦“隱形加班”認定等事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職場熱點
為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指引
提醒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
一起來看
下班后頻繁線上開會,
不參與需“自愿捐款”200元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總工會共同召開涉休息休假權益保障情況新聞通報會,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
王某入職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師,公司頻繁在工作時間之外通過釘釘、企業微信組織線上開會和培訓,并規定如不參與需“自愿捐款”200元。
庭審中,王某提交了線上參會記錄、聊天截圖等證據,主張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8.5萬余元。
公司則稱,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加班需提前申請審批,且線上參會通常只需登錄賬號,員工無須發言甚至聆聽,無法證明實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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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
王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公司確實在工作時間之外安排了線上會議或培訓,王某作為員工具有服從的義務,“捐款”規定進一步佐證了強制性安排,活動本身擠占了員工休息時間與個人精力。經綜合考慮,法院酌定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加班費1.9萬元。
“即便不需要持續高強度腦力或體力付出的線上活動,只要由用人單位強制或變相強制安排在非工作時間,明顯構成了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占,應認定為加班。”北京二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楊艷在通報會上明確表示,加班時長的認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認定。
“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只是登錄一下’‘不需要實際干活’就不算加班,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北京市總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北京謙君律師事務所律師武麗君認為,加班的核心在于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受到用人單位的支配和約束,無論這種支配是通過線下還是線上方式。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以“未審批”為由
拒絕支付加班費
這合理嗎?
用人單位一句“未審批”
就能否認加班事實嗎?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李冬冬說,部分用人單位將加班審批制度異化為拒絕支付加班費的“擋箭牌”,審批制度存在明顯濫用與失衡問題。
李冬冬進一步解釋道,部分用人單位加班審批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全面準確執行加班審批制度;此外,一些加班審批流程設置不合理,流程繁瑣、審批滯后、門檻過高,即便勞動者實際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實質性勞動,用人單位也因流程未批完、審批未通過等原因否認加班事實,客觀上加大了勞動者舉證難度。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明確不以未經過加班審批而一概否認加班工資。
該案中,一家設計公司的員工劉某稱,其在職期間存在工作日延時、休息日加班,從事領導安排的商務應酬或設計修改工作,加班為部門主管口頭要求,并未走過審批程序。該公司稱劉某未曾提交過加班審批,因此不存在延時加班及休息日加班。
法院明確:
對此,法院明確非工作時間從事領導安排的工作事宜屬于加班,強調加班審批是用人單位內部管理規范,不能凌駕于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報酬權的基本原則之上,僅以“未審批”作為拒付加班費的唯一依據,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撐。
需要注意:
一些應急、救援等特殊崗位
勞動者須遵守勞動紀律
如果拒絕單位正常工作要求應擔責
公司解雇拒接單司機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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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4月28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度無錫法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顯示,朱某某在一家救援服務公司擔任司機,負責清障及道路救援工作,日常工作采取“居家待命”模式。2023年9月至11月,朱某某多次以“出車會導致無法5點半準時下班”“需回家做飯”等個人事由,拒絕公司正常派發的救援任務,甚至在未完成出車任務的情況下中途擅自返回,要求公司另派司機。
對此,公司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多次對朱某某進行書面警告,但其拒不改正。2023年11月,公司以朱某某多次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依法通知工會。朱某某經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
本案經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一審、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判決駁回朱某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
道路救援工作具有特殊應急屬性,客觀上無法嚴格遵循常規作息時間。
朱某某作為專業救援司機,應當知曉并適配崗位特性,但其不僅拒絕臨近下班時段的派單,甚至對下午正常時段的救援任務也予以拒絕,其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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