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德州多部門聯合選取2025年以來部分典型案例,近期公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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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拉訓練器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某體育用品公司作為高低拉訓練器發明專利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發現寧津某健身器材店在網絡平臺發布涉案產品相關材料及報價單,涉嫌侵犯其發明專利權,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經證據質證和技術特征比對,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下架相關侵權產品視頻及照片,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典型意義】市場監管部門嚴格遵循專利侵權判定規則,精準完成技術特征比對和侵權事實認定,對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行為依法予以規制,厘清了不同專利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與認定標準,既有效保護了發明專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了健身器材市場知識產權秩序,更彰顯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專業性、權威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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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注塑廠假冒專利案
【案情摘要】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稱寧津某注塑廠存在生產銷售假冒專利蒼蠅拍的行為。經查,涉事企業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生產的蒼蠅拍上標注其專利號及“專利產品 仿冒必究”字樣,該行為已構成假冒專利。市場監管局及時立案查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標注行為,消除涉案產品及模具上的專利號和相關標識,并對其作出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該注塑廠在經催告后未履行義務,市場監管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審查后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市場監管部門快速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對當事人拒不履行處罰的情形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形成執法閉環。該案不僅為權利人維權提供堅實支撐,更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以保護激勵創新、以法治護航發展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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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無照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
【案情摘要】“君正”商標經合法注冊,核定用在包含片狀氫氧化鈉等相關的工業化工產品上。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舉報對陵城區某生產加工點進行檢查。經查,馮某系無照經營,租賃私人場地從事片狀氫氧化鈉產品的生產加工。在未取得“君正”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下,擅自使用“君正”品牌的包裝袋,對其產品進行封裝并銷售牟利,同時構成無照經營、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沒收全部侵權商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生產銷售假冒化工類侵權商品損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精準出擊、快速查辦,從源頭遏制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彰顯了堅守知識產權保護底線的決心,有效規范了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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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劇本案
【案情摘要】樂陵市文化和旅游局接樂陵市公安局移送的線索材料,對金某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絡發行劇本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某劇組務工期間,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某影視劇本并在網絡銷售,其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樂陵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金某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劇本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行刑反向銜接的典型案例。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避免了對違法者“一放了之”,確保了法律責任的全面落實。該案彰顯了文化和旅游執法部門嚴厲打擊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決心,對維護影視行業公平競爭秩序、激勵創新創作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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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北京某公司系列產品已注冊商標,同時教材內含的獨創故事情景、卡通形象也受著作權法保護。2022年,宗某等人購進假冒產品,通過拼多多等網絡平臺銷售,涉案金額100余萬元。檢察機關精準查辦案件,經審查認定,宗某等人行為同時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系想象競合犯,依法從一重罪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同時全程引導全鏈條打擊、準確認定犯罪數額、開展追贓挽損。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商標權案件時,實質性審查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對同時侵犯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想象競合犯精準認定;注重全鏈條打擊制造源頭與銷售傳播各環節,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全力追贓挽損,依法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統籌運用檢察建議、行刑銜接等多元路徑,從個案辦理延伸至源頭治理,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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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摘要】2022年7月,張某通過第三方公司偽造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某電商平臺注冊網絡店鋪。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張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復印膠裝設備印刷盜版書籍在網絡店鋪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170余萬元。檢察機關對張某以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并將第三方公司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全鏈條打擊生產、銷售盜版書籍犯罪,深挖徹查盜版侵權犯罪背后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等黑灰產業,以檢察履職守護創新成果。同時,強化知識產權綜合履職,依托府檢聯動機制,與行政機關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出版物經營市場保護,筑牢版權保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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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至2023年,馬某在經營超市期間,為謀取利益,通過網絡聯系上家,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在其超市銷售,銷售金額6萬余元,違法所得2萬余元。案發后,馬某自動投案,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自愿退賠被侵權企業3萬余元。因馬某犯罪情節輕微并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經公開聽證決定對馬某不起訴。同時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向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對馬某行政處罰,最終馬某接受處罰繳納罰款。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免刑不免責”,暢通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在依法合理適用不起訴的同時,督促行政機關落實對相關不起訴案件的行政處罰,助推知識產權綜合履職。本案的辦理既震懾侵權違法行為,又幫助被侵權企業挽回損失,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堅實法治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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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摘要】劉某原系山東某公司員工,與公司簽署保密及無形資產使用和保護合同。在職期間,劉某參與公司新型材料研發項目,掌握關鍵技術的工藝參數。后劉某入職河北某公司,違反保密約定披露和使用山東某公司的關鍵技術工藝參數,為河北某公司研發該新型材料并協助申請專利,致使山東某公司的商業秘密以專利形式對外披露,造成損失100余萬元,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面對劉某拒不認罪、認定侵犯商業秘密關鍵證據缺失的情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形成以“專利形式公開商業秘密→導致秘密性喪失→造成損失”的完整證據鏈條,有力破解劉某無罪辯解及河北某公司自主研發辯解的困局,依法認定犯罪、提起公訴并獲法院有罪判決。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從涉案專利入手倒查侵權事實,構建了以“專利公開導致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喪失”為核心的證據鏈條,成功破解了利用專利形式掩蓋侵權行為的認定難題,有力地打擊了竊取核心技術的犯罪行為,彰顯了司法機關保護創新、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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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為非法獲利,開發“某小說”APP,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書源技術爬取1239個小說網站和第三方平臺的書籍供APP用戶閱讀。經鑒定,“某小說”中有549本未經授權的小說與正版小說的相似度在90%以上,屬侵權盜版小說。法院認為,李某某以盈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授權,采取技術措施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情節嚴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網絡文學APP等與網絡文學著作權有關的職業。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網絡文學侵權的刑事追責邊界,強化了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保障,有力震懾網絡非法傳播作品行為,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通過從業禁止精準切斷其犯罪途徑,倒逼網絡行業嚴守版權底線。這種雙重規制比單純刑事處罰更具針對性和預防效果,對凈化網絡文學市場秩序、護航原創內容生態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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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設計工作室訴德州某醫院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德州某醫院與某設計工作室就醫院品牌視覺識別系統設計事宜進行接洽,某設計工作室先后向醫院提交了設計方案,內容包括對醫院原有標志及“德州某醫院”字樣的修改設計。雙方最終未達成委托合同。后某設計工作室發現醫院在其門口石碑、院內宣傳欄及公交車體廣告中使用了與其設計方案中“德州某醫院”字樣高度相似的字體,遂以著作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設計工作室對醫院原有標志及展示字體的修改,僅限于對字體筆畫、標志線條、“十”字標志等的微小調整,未形成新的視覺表達和獨特編排,不能體現其獨創性的智力成果,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關于“作品”的構成要件,駁回某設計工作室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二次創作作品的“獨創性”判斷標準,對實踐中“微調式設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具有一定指導意義,對于防止將公共領域元素或微小改動納入專有權利保護范圍、強化設計行業的合同管理和自我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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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某心科技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案情摘要】薛某某自2017年起在某奧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并簽訂《商業保密協議書》,約定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為保密內容,且在職期間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2023年11月,薛某某在某奧公司任職期間,獨資設立某心公司,經營范圍與某奧公司高度重疊。薛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其掌握的32家客戶信息(包括客戶名稱、交易次數、交易金額、交易明細等)用于某心公司,將本屬于某奧公司的訂單轉移至某心公司。經查,某心公司與某奧公司重疊客戶的交易金額合計約50萬元。某奧公司將薛某某、某心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某奧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構成商業秘密。薛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將某奧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客戶名單披露給某心公司使用,某心公司明知并使用該商業秘密獲取經營利益,構成共同侵權。判決薛某某、某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員工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害原單位經營秘密的侵權認定標準,對規范市場競爭秩序、警示員工行為與職業道德、推動行業規范與公平競爭、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與創新動力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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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與90家小微零售商商標侵權糾紛調解案
【案情摘要】上海某公司系“六神”商標的權利人,該企業發現多家小賣部、超市銷售帶有與“六神”商標相同標識的假冒產品,遂向法院提起系列訴訟。法院受理后,要求上海某公司披露批量訴訟情況。經調查,原告已經取證涉及德州市90余家商戶。為集中高效處理該批案件,法院將尚未立案的80余件案件分批委派德州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先行調解。在法院專業釋法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疏導規勸的雙重作用下,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75件,撤回起訴案件16件,案件均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該案件系法院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有效化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典型案例。法院針對批量維權訴訟案件,將司法裁判與人民調解相結合,既發揮了法院釋法明理、專業裁判的優勢,又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人為本、靈活高效的優勢,有效破解知識產權系列糾紛化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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