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遼寧大連教師大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4天之內3名員工相繼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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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夜班10號崗員工突發心梗;28日,夜班7號崗員工突發心梗;同日,9號崗員工突發腦梗。
這3名倒下的員工,年齡均在70歲左右,本身還患有老年病。現在“他們都回家了,不干了。”
人走了,事就了了嗎?
5月初,隨著物業3月8日發布的那則通知在社交平臺流傳,這起事件迅速引發公眾熱議。5月9日,屬地白云街道辦事處回應稱,3人均已就醫并處于養病階段,善后工作正在推進,同時要求物業改進值班排班方式,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物業方面則宣布,將在5號樓監控室設立夜間總值班室,安排兩人值班巡視。
這些善后措施固然必要,但一個更根本的法律追問懸在空中:讓70歲高齡、身患老年病的人值守夜班崗位,用工方的法律責任究竟是什么?當3名老人在崗位上倒下,他們能夠獲得哪些法律保護?
一、被擱置在“灰色地帶”的銀發勞動者
要理解這起事件的深層法律問題,必須先回答一個前提性問題:70歲的物業值班員,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勞動者”?
這個問題的答案,一度非常讓人沮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如果是勞動關系,勞動者享有《勞動法》全套保護:工時限制、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工傷保險、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等。如果是勞務關系,則被歸類為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關系,上述勞動法保護幾乎全部落空。超齡勞動者被“一刀切”地歸入勞務關系,意味著他們在法律意義上被剝奪了作為“勞動者”的基本身份。
這種做法在法律上被稱為“勞動關系與勞動保護捆綁”——要獲得勞動法保護,首先必須被認定為勞動關系。而超齡勞動者,恰恰被擋在勞動關系的大門之外。
這一制度安排在特定歷史階段曾有其合理性:退休人員已領取養老金,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為其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再次就業時適用更靈活的民事關系規則,對企業而言管理負擔更輕,對退休人員來說也可增加收入。但隨著人口老齡化加速、延遲退休政策推進,這種模式的問題愈發突出——大量超齡勞動者在繼續工作時遭遇欠薪、意外傷害等糾紛,卻因勞務關系的定性而無法獲得勞動法的充分保護。
二、破冰:法律終于開始正視“銀發打工族”
我認為,用人單位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人員之間的用工關系,不再被簡單歸類為勞務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
法律正在努力修正過去的缺陷,將此概括為從“勞務關系一刀切”向“不完全勞動關系”的轉型——超齡勞動者雖不完全等同于標準勞動關系下的勞動者,但其工資、工時、安全、工傷四項核心權益獲得了獨立于勞動關系認定的兜底保障。
將目光拉回到大連教師大廈物業的值班室:當70歲的老人被安排在數九寒天的深夜獨自值守,物業公司有沒有考慮過他的身體狀況?有沒有評估過夜班的健康風險?有沒有想過“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這個法律原則意味著什么?
三、物業公司能否免責?
即便按照新規的精神來審視,大連這家物業公司的用工安排也存在多個層面的法律追問。
第一,夜班排班與健康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本案中,涉事3人年齡均在70歲左右,身患老年基礎病,且在2月寒冬的東北值夜班。夜班本身就對心腦血管系統構成額外負擔——人體在夜間本應處于休息狀態,持續保持警覺和活動會導致生物鐘紊亂、血壓波動,對有心血管基礎疾病的老年人而言風險極高。物業公司在安排排班時,是否對員工的健康狀況進行過必要了解和評估?是否盡到了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的基本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在明知員工高齡且患有基礎疾病的情況下,仍然安排其從事夜班等高強度工作,顯然與《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的精神背道而馳。已有司法判例表明,若勞動者提供了明確醫療診斷證明夜班將直接威脅其身體健康,用人單位仍強行安排夜班,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勞動關系認定與救濟途徑。 如果3名員工屬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根據司法解釋二的精神,其與物業公司的用工關系性質將不再被簡單認定為勞務關系,有爭取按勞動關系處理的制度空間。即便3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新規框架下其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基本權益也不再因“勞務關系”標簽而自動落空。
四、倒下的不止是3名老人——物業用工模式的行業痛點
這起事件之所以刺痛公眾神經,不僅因為4天3人倒下的密集和慘烈,更因為這并非孤例,而是暴露了整個物業服務行業用工模式的普遍困境。
在全國范圍內,物業公司聘用超齡勞動者從事保安、保潔、值班等崗位是極為普遍的現象。這些崗位薪酬偏低、工作時間不規律、需要值夜班,對年輕勞動者缺乏吸引力。超齡勞動者則因養老金不足、家庭經濟壓力等原因,不得不繼續出賣勞動力。
但超齡不是原罪。問題出在用工方的態度上——享受了超齡勞動者低成本、好管理的“紅利”,卻忽視了勞動法規定的健康保障和安全衛生義務。當這些高齡老人在深夜的崗位上突發心梗倒下時,用人單位的責任并不能因為一句“不干了”而一筆勾銷。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此次大連事件中街道辦介入并要求物業改進排班方式,實際上是基層政府面采取的行政干預措施。 這種“屬地管理”模式雖然有效率,但也反映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制度化救濟渠道仍然不夠暢通。理想狀態下,類似問題應通過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定程序解決,而非依賴輿論推動、行政協調的非常規路徑。
五、制度在建,選擇在我們
這起事件恰逢中國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制度變革期。法律的補丁正在被打上,但制度的落地需要時間,更需要每一個用工主體的自覺。
對于物業公司而言:降低用工成本與保障勞動者健康并非非此即彼的單選題。 根據超齡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合理安排崗位、避免安排高齡人員值夜班、為員工建立定期健康檢查檔案——這些不是錦上添花的慈善,而是法律施加的基本義務。
對于社會公眾而言:我們每個人都會老去。當我們討論“70歲還在上夜班”這個現象時,討論的不只是別人的困境。如果我們的社會無法為打拼了一生的老年人提供一份體面的、安全的就業保障,那么這種不安最終會投射到每一個人身上。
六、結語: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安全下班”
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它如何對待兩種人:最弱的人和最老的人。
大連教師大廈物業3名70歲老人的倒下,是一聲沉重的警鐘。它提醒我們,當法律已經開始修正過去的偏差時,社會實踐不能遠遠落在后面。法律給出了方向——“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根據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崗位”;但方向只有被真正落實到每一張排班表、每一次用工決策中,才不是空話。
我們期待的是這樣一幅圖景:不再有70歲的老人在數九寒冬的深夜里獨自值守;每一位勞動者,無論年齡多大,都能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中體面勞動;當他們下班回家時,等待他們的不是急診室的燈光,而是家的溫暖。
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安全下班”——這不應該是一個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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