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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深化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進一步鞏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問題成果,督促肉及肉制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一批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釋法、以案明紀,以務實行動回應社會關切。
案例一
天津市北辰區某小吃店銷售摻雜摻假的驢肉制品案
執法人員在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當事人自制的驢肉中檢出豬源性、馬源性成分。2026年4月1日,執法人員根據食品風險監測報告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后廚操作間發現馬雜及馬肉。但當事人店內菜單及外賣平臺的網店銷售信息無“馬雜”相關菜品,當事人現場承認用馬肉代替驢肉,用馬雜代替驢雜進行線上外賣平臺和線下店鋪銷售的事實,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馬肉和馬雜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用馬肉代替驢肉,用馬雜和馬腸混合代替驢雜制作成驢肉制品進行線上外賣平臺和線下店鋪銷售。當事人銷售摻雜摻假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天津市北辰區某驢肉火燒店銷售摻雜摻假的驢肉制品案
2026年3月13日,執法人員在進行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排查時發現,一家店鋪在外賣平臺上銷售的驢肉火燒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該店后廚冰箱內發現馬肉,執法人員在現場菜單上未發現“馬肉”相關菜品,登錄該店的兩家外賣店鋪也未有“馬肉”相關菜品。該店廚師現場承認在外賣平臺上銷售的驢肉火燒中摻雜馬肉的事實。經查,當事人用馬肉代替驢肉制作成驢肉制品進行線上外賣平臺銷售。當事人銷售摻雜摻假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天津新聞廣播、北辰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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