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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劉女士與王先生、陳女士是親戚關系。2013 年,劉女士單位有福利房指標(一號房屋),但她沒錢購買,也辦不了貸款。
王先生夫婦便全額出資,以劉女士的名義買下這套房子,收房后負責裝修、繳費、居住,還對外出租,一住就是近十年。
劉女士認為:房子登記在我名下,當初只是讓他們墊付房款,我愿意把 55 萬還給他們,房子必須還給我。
王先生夫婦卻說:我們是借名買房,所有錢都是我們出,手續是我們辦,房子一直是我們用,只是用了你的指標,房子本來就是我們的。
雙方各執一詞,鬧上法庭。劉女士起訴要求:
判令王先生夫婦返還一號房屋;
自己返還對方墊付的 55 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核心理由】
無書面協議不影響借名關系認定
雙方是親屬,房屋屬福利指標房,未簽訂書面協議符合常理,不能以此否定借名買房。
購房、合同、手續均由實際出資人完成
購房合同由王先生代簽,原件由其持有;劉女士僅在補充協議上簽字,并未參與實際購房過程。
全部購房款、裝修費由王先生夫婦支付
劉女士主張還款 20 萬,但證據只能證明是親屬間其他款項往來,不能證明是返還購房款。
房屋長期由實際出資人占有、使用、收益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先生夫婦居住、裝修、繳物業費、出租,劉女士從未實際使用。
綜合以上幾點,法院認定:雙方構成借名買房關系,王先生夫婦是真實權利人,劉女士僅為登記人,無權要求返還房屋。
【律師重要提醒】
親屬之間買房,最容易栽在 “沒簽協議” 上!
登記在你名下≠房子是你的,誰出錢、誰裝修、誰居住、誰持有合同原件,才是法院認定產權的關鍵。
福利房、指標房、按經適房管理的房屋,借名購買大多被法院認可有效。
只憑房產證起訴要房,卻拿不出出資、居住證據,90% 會敗訴。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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