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最近,臨近退休年齡的王某遇到了“怪事”,他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竟然成了某合作社的股東,導致他無法領取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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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這樣的:王某屬靈活就業人員,生活拮據。在其向社保局繳納社保金時,工作人員告知因為其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可以享受社保補貼補助,就在王某高興之余,工作人員卻告知王某為某合作社股東,不符合社保補貼的申報條件。王某聞聽后驚訝萬分,“我從來沒有入股過合作社啊,更沒聽說過這個合作社的名稱”,滿肚子疑惑的王某經多方查證,終于查清了事實。原來自己的姓名、身份等信息被某合作社盜用登記為入股股東,王某立即聯系合作社負責人詢問姓名被盜用事宜,負責人對該事實并未否認,并隨后注銷了相關登記。之后,王某多次聯系合作社要求其賠償因盜用姓名無法領取的社保補貼,但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合作社賠償損失。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盜用、冒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該合作社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姓名備案登記為合作社股東,屬于冒用他人姓名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權,需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后法院判決:被告合作社賠償王某本應享有而未領取的社保補貼。雙方當事人并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權。姓名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聯系,可能間接導致姓名權主體的財產損害。因此,自然人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官建議
生活中大家需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等重要證件原件,不隨意授權手機APP獲取個人信息的權限,不在不明鏈接或可疑平臺上填寫、泄露重要的個人信息。若個人信息不慎暴露也不要驚慌,要盡快阻斷信息的繼續泄露。例如證件丟失后立即前往屬地公安機關報案掛失;面對銀行卡、手機卡丟失等情形,可及時與相關機構申請采取賬號掛失、賬號凍結、密碼修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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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擔心個人信息是否已被侵犯,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查詢核實自己的信息是否被冒充盜用。如果發現個人信息被冒用,受害者應當注意收集有關憑證,明確侵權人,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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