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劉濤 通訊員 梁力元
隨著直播帶貨行業的興起,主播的肖像逐漸成為具有商業價值的“無形資產”,一句口播、一段帶貨視頻,都可能成為商家引流獲利的工具。部分商家為節省成本、快速引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業推廣的情況屢有發生。某帶貨主播小美就遭遇了這樣的困擾。
基本案情
小美是某視頻平臺的帶貨主播,憑借自身積累的粉絲基礎,其發布的帶貨視頻具有較高的播放量和銷售量,個人肖像也具備了明確的識別性和商業價值。不久前,小美意外發現,某服飾旗艦店在未經自己許可情況下,擅自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帶貨視頻,用于該店鋪的上衣商品推廣,以此獲取流量和收益。
小美認為,該服飾旗艦店的行為,不僅讓公眾誤以為自己與該店鋪存在代言、合作關系,誤導了公眾對自己的形象認知,且未支付任何報酬,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同時,小美指出,視頻平臺未盡到審核與管理義務,未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于是將服飾旗艦店所屬公司及該視頻平臺一并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視頻平臺方辯稱,自身僅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平臺已通過用戶服務協議,明確告知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也設置了便捷的投訴通道,盡到了事前提示和管理義務;且平臺僅為視頻運營者,并非電商交易平臺,主體不適格。此外,平臺在收到涉訴通知后,已及時核實并下架涉案視頻,不存在“應知或明知”侵權卻未采取措施的情形,未造成小美損失擴大,無過錯也無責任。
服飾旗艦店所屬公司未到庭答辯,亦未舉證、質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服飾旗艦店發布的上衣帶貨視頻,與小美賬號發布的同款上衣帶貨視頻內容一致;同時查明,視頻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的內容,若存在侵權,平臺有權在收到通知后移除涉嫌侵權內容,目前涉案視頻已下架。
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小美的肖像具備識別性和商業價值,依法享有肖像權,服飾旗艦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視頻用于商業推廣,構成對小美肖像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根據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關于賠償金額,因小美未舉證證明自身實際損失,法院結合小美的粉絲基礎、商家侵權程度、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定服飾旗艦店所屬公司賠償小美經濟損失2萬元。
關于視頻平臺的連帶責任。本案中,平臺已通過用戶協議明確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害他人肖像權等內容,并告知了違約處理事宜,已經盡到了事先提示和防范義務。收到起訴狀后,平臺也及時下架涉案視頻,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平臺明知侵權或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故平臺已履行合理義務,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服飾旗艦店所屬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小美經濟損失2萬元;駁回小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王舒望:速裁團隊員額法官
這起肖像權侵權案件的判決,為直播帶貨行業的商家和平臺敲響了警鐘。對商家而言,切勿抱有“拿來即用”的僥幸心理。肖像權受法律保護,使用他人肖像務必做到“先授權、后使用”,未經肖像權人書面授權,擅自將他人肖像用于商業推廣牟利,即構成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對網絡平臺而言,不能以“僅提供存儲空間”推脫責任,需履行事前提示、事后及時處置的義務,否則將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直播帶貨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商家依法經營、平臺規范管理,也需主播增強維權意識,各方堅守法律底線,才能規避侵權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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