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劉濤 通訊員 陳夢姣
某日晚上8點多,某學院食堂內,李某(化名)沿著餐廳檔口過道走到后廚門附近,扭頭看往別處時,與張某(化名)所推開的門發生碰撞,被門上鎖扣劃傷臉。李某到醫院就診,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顯示,李某傷口長約2.5厘米,深達肌層,建議進行清創縫合,術后定期換藥、復查,傷口愈合后行綜合抗疤治療。因損失賠償協商未果,李某將張某、學院、食堂經營管理公司、物業一并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損失合計6000余元。
法院審理
張某辯稱其不應該承擔責任。作為一個成年人,李某走路不看路,張某正常從員工通道上下班,門都是封閉性的,從里往外推。
學院辯稱其非本案適格被告,餐廳不在學校承租范圍內,餐廳的經營方不是學校。
食堂經營管理公司辯稱其只是餐廳管理方,不應該承擔租賃人張某意外產生的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事發區域不于物業公司管理區域,物業公司不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非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庭審中,李某提交接處警登記表、事發現場監控視頻、診斷證明書、門診票據、藥房購買藥品的說明、微信支付記錄等證據,證明本案事實及其損失。
食堂經營管理公司提供其與張某簽訂的《場地租賃協議》顯示:甲方(公司)將經營中的餐廳窗口與乙方(張某)合作經營,即甲方提供相對完善的經營場所,乙方負責廚藝技術及銷售……。
食堂經營管理公司稱,事故后廚門區域歸其管理,但張某是成年人,其意外造成的傷害不應由公司承擔。案涉事故現場的門,在事故之前公司和管理的商戶開會說要把這個門鎖上,商戶為了方便從這個門上下班,不知誰把這個門打開了。原來的鎖壞了,之后商戶換了鎖,鑰匙歸商戶管。
張某稱,事故現場門的鑰匙只有商戶和供貨商知道,每天早上供貨商打開門送貨,為節省時間,通常下班從這個門出,張某走的時候把門鎖上。
李某稱,要求張某、食堂經營管理公司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向外推開門時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導致李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食堂經營管理公司系事故發生區域的管理者,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亦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案發現場的監控來看,李某在行走過程中扭頭看向別處,未注意前方的情況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綜合本案情況以及各方過錯,酌定張某承擔30%責任,食堂經營管理公司承擔30%責任,李某自擔40%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定李某醫療費損失為3100余元,支持其主張7天營養費140元,酌定其誤工費7天700余元,結合李某受傷及治療實際情況,不支持其主張的護理費。李某損失共計4000余元。綜上,法院判決:張某支付李某賠償1200余元,食堂經營管理公司支付李某賠償1200余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
日常生活中,食堂、商場、校園等公共場所人流量大,通行與開門出行都需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法律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受害人自身行走時分心大意,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也需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日常出行注意留意周邊環境,切勿分心走神;商鋪經營者開門出入務必觀察周邊情況,避免突發開門引發碰撞;場所管理方要及時排查設施隱患,規范通道使用,增設安全提醒,筑牢公共場所安全防線,減少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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